发布时间:2022-11-25 05:3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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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承包业务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通过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工程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承包业务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公告如下: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和“免税所得”除外此外,其他收入分包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包括承包收入,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已办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承包业务,不予调整;未办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别公告。

关于《关于确定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承包业务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承包业务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释如下:

1、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一般分包业务发生在建筑安装法人企业之间,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承包方将其取得的全部承包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理解基本一致;但对于总承包方,其取得的分包收入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人们对所得税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理解不尽相同,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和落实也不尽相同。为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执法风险,普遍认为该政策应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明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调查研究,就此问题发布了《公告》。

2、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是如何被考虑的?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安装工程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承包业务时,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无论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其应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支付。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除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免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外,其他包括承包所得在内的所得,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如下:

(一)政策依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税率计征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由此可见,除“免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可以抵扣外,其他包括承包所得在内的所得均应纳入应税所得计算纳税。

(二)不属于双重征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每个法人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就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纳税。

一般情况下,一般分包业务的双方均应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即发包方不会错失以公平价格将业务分包出??去,分包方也不会无故承包业务。

审计征收法下,总承包商将项目总收入(含分包收入)计入总收入,同时根据分包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项目扣除税前;承包收入计入其总收入,同时根据支出情况进行税前扣除,使总包和分包商按照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利润水平高,纳税多;利润水平低或亏损,少纳税或不纳税。

在核准的征收办法下,企业所得税仍按应税所得征收,不按收入征收。只是因为企业成本核算不准确,所以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过合理的考虑。

当然,与审计征收模式相比,核定征收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未必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在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率条件下,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应纳税所得额,无论企业是否实际盈利或亏损分包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以及利润的多少,均按既定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这样,对于利润率高的项目,获批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但对于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的项目,税负相对较重。

通过将核定征收企业的分包收入并入应税所得征税,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引导企业逐步由核定征收方式向审计征收方式转变,最终促进科学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关于《公告》发布前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过渡处理

考虑到以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该事项适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为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明确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已办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承包业务,不再调整纳税义务;未办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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