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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话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话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009-05-05

大家好,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征工作,确保国税及时入库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税收征管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四)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账目。

企业所得税核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征工作,确保国税及时入库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税收征管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立会计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四)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齐全企业所得税之前怎么算,难以核对账目;负有纳税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未逾期申报的;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一)能够正确计算(核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定)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够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收入总额的;(三)纳税人的总收入或者总成本能够通过合理方法计算、估计的。

?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确定应纳税额。第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参照本地区同一行业或者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类似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的比例计算;? (三)按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计算或计算的;(4) 基于其他合理方法的验证。

? 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两种或两种以上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较高的应纳税额。第六条 依照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所得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 )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对于经商者,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

? 主营业务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或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所占比例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范围标准确定: 行业应纳税所得额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餐饮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减税幅度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税额应付金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送达纳税人(附表样本),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 (一)纳税人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报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县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备份数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门别类审核,提出评估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核定。审查和确认。

? (三)县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报送,进行复核决定根据上述程序。

?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按上一年度核定的征收办法暂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逐笔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公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和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据,税务机关调整异议事项经核查确定。

? 第十三条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清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二)纳税人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纳税额,预缴税款。难以按实预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者1/4预缴企业所得税之前怎么算,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预付。

?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报送至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税额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或者1/4预缴,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按月、按季预缴。

? (2)确定应纳税额后,扣除当年预缴的所得税额,将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确定应纳税额以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纳税人按月缴纳税款。或按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 (三)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额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数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数额纳税;申报数额低于核准的营业额或者计税额的,按照核准的营业额或者计税额纳税。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2号)。 38)同时废止。. 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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