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6:15: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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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当事方涉税问题的依据与思路,你了解吗?

分析当事方涉税问题的依据与思路,你了解吗?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越来越流行。如何处理相关方——主播个人、经纪公司、平台、商户等——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个比较迷惑的问题。我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一、涉税问题分析的依据和思路

2、个别主播涉税问题

三、经纪公司涉税问题

4.平台公司涉税问题

五、商户公司涉税问题

6.商家平台推广相关的税务问题

一、涉税问题分析的依据和思路

具体到某一案件,当事人是否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往往存在不同意见。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同。因此,在分析相关涉税问题之前,我们先说说分析涉税问题的依据和思路。

(一)涉税问题分析依据:事实与税法

对涉税问题的分析当然是“以事实和税法为准绳”。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税法,分析当事人是否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

1.认清事实

如何认清事实?生意决定税收,合同证明生意。认清事实,关键在于认清业务。最重要的方式是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看合同的构成要素,如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在合同的基础上,参考发票和会计处理等其他因素。

2. 了解规定

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查找有关此事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直接针对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包括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分析涉税问题的思考

分析涉税问题,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法律法规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分析税收和预扣义务。税法就像一把尺子。如何用尺子衡量相关事实,如何处理这些事实,基本清楚了。

如果实在无法按规定得出结论,可以再次运用精神分析法和法理学分析法。

2. 精神分析

分析如何处理税法精神。所谓精神,也可以说是税法的宗旨和导向,具体处理要符合税法的宗旨和导向。例如,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如果持有时间少于12个月,将获得股息,但纳税人不知道持有时间是否会超过12个月,其所得税处理有两种方式:

一是先免后缴。允许纳税人先免税。如果持有期少于12个月,则进行转让,然后缴纳税款。

二是先征后退,先征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退税。

显然,先免后补更符合税法精神。因为这个规定的引导是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股票,先免后补,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持有股票。

三、判例分析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分析如何处理。

税法的基本原则,如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不重复征税等。对应于不双重征税,即不漏税。遇到具体问题,选择哪种原则,需要具体分析。

税务局是行政机关,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德法税法的判决中的这段话可以作为处理歧义问题的参考:“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合法性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对应方。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法律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根据这段话,问题越不明确,越有利于纳税人,有可能招也可能不招,

2、个别主播涉税问题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过直播带货,根据交易量获得一定的收入。主播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纳税人是谁?是作为自然人的主播个人,还是以工作室名义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是收入的性质?劳动收入还是营业收入?

三、有扣缴义务人吗?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纳税人是谁似乎应该不是问题,但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合同是怎么签的。

1.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主播以自己的名义签约网上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收入直接归于自己的名下,纳税人就是个人主播。

2.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无论工作室是独资还是合伙,都不能直接向个人征税。相反,个人所得税是对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的。

(2)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成为产生税收风险的原因之一。作为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劳务所得最高适用45%的税率,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的税率。被查处的几位主播均被认为虚构业务??,将劳务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偷税漏税。如何确定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成为主播个税的首要问题。

1.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合同是由独资公司或合伙公司以工作室的名义签订的,主播是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或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无论是独资还是合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入是经营收入还是劳务收入?这个问题有点模糊,因为个人税法对这两类收入的定义是重叠的。

根据个人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修、安装、制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等,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中介服务及其他劳务服务。

个人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4种经营所得,其中一种是:“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对两类收入所列的明细中,有“医疗”和“会诊”,即如何区分这两种收入,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进行彻底的区分。在对主播的查处通报中,税务局并未就纳税人如何虚构经营,将劳务收入转化为营业收入做出令人信服的分析。

虽然在税务局通过的12366问答或者给人大代表的决议中有一些解释可以参考,比如营业收入,一般是指拥有稳定的收入而获得的收入。机构,持续运作,而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但只能作为参考,难以作为双方必须遵守的依据。

3.如何处理模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主播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且不清楚其收入是营业收入还是劳务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意见,应当予以说明有利于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应作为营业收入处理。

(3) 付款人是否有扣缴义务?

收入类型与支付方的预扣义务直接相关。

1.支付业务收入,无预扣义务

根据《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扣缴个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8类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因此,当支付方将收入支付给作为投资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人合伙的主播时,由于属于主播的经营收入,支付方没有预扣义务。

如果与个人或合伙企业签订合同,但约定直接向个人主播支付款项,付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付款方式不会改变收入的性质,付款人仍然没有预扣义务。

2、收益性质难以区分,是否应予扣留?

如果收入性质难以区分,又没有充分的税法依据,则将主播收入定义为劳务收入。付款人会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根据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个人所得税不应扣缴。

3、支付劳动报酬所得存在扣缴义务

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认定该所得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的,支付方有法定扣缴义务。

当然,如果主播自己卖货,他的收入就属于卖货收入,涉税问题另当别论,这里就不细说了。

三、经纪公司涉税问题

经纪公司的涉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同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做法。

(1) 中间人模式

经纪公司一般扮演中介的角色。帮助平台或商家介绍主播,主播本人或所属公司与平台或商家签约,经纪公司收取服务费。

在此模式下,经纪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其所得亦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收入没有支付给主播网上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存在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

曾经有过这样一种情况,即使平台或商家与主播签约,平台或商家也会先将主播的劳务收入支付给经纪公司,再委托经纪公司将收入转给主播,扣缴义务人是谁?平台还是经纪公司?好像没问题,但严格按照61号公告,经纪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因为经纪公司直接支付收入。

(2) 服务器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经纪公司直接与平台或商户签订合同,然后寻找主机提供相关服务。经纪公司向平台或商家收取服务费,然后支付给主播。

经纪公司收入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支付主播收入时是否有扣税义务取决于其与主播的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支付给主播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扣缴税款。如果主播是服务提供者,经纪公司是服务接受者,经纪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取决于主播个人。涉税问题的分析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

4.平台公司涉税问题

至于平台公司是否有代扣主播个税的义务,前面的分析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以下是对平台和商户基于其商业模式的纳税义务的分析。

(一)服务费收取模式

在服务收费模式中,平台公司实际上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卖家就是商家,买家就是消费者。平台公司向平台内商户收取平台服务费,其收入为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它的收入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二)商品买卖方式

另一种模式是商品买卖模式。平台公司从商家那里购买商品,然后销售给消费者。平台公司的收入实际上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至于平台公司与商家之间的结算,不影响平台所售商品的商业性质。例如,商家向平台销售价值80元的商品,平台按规定应向商家支付80元。但平台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保证自身毛利(又称“毛保”)的情况下,决定向商家支付多少费用。假设“毛保”为25%,商家卖出106.6元,平台可以支付给商家80元。如果销售价格为90元,扣除25%的毛利后,只支付给商家67.5元。无论支付价格如何确定,平台都是在卖货。

当然,如何区分商业模式取决于双方的合同。

五、商户公司涉税问题

商家和主播的个税问题请参考主播个税部分,这里不再赘述。商家根据其与平台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税务相关问题。

(一)支付服务费模式

如果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假设售价为100元,需要向平台支付20元的服务费,而平台实际支付给商家的是80元。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确认100元的收入,并向平台支付20元。作为一项费用,如果您获得增值税发票,您可以扣除进项税。

(二)商品交易方式

商户将商品销售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无论如何结算,平台收取的商品实际支付的款项均作为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

6.商家平台推广相关的税务问题

下面以一个涉及平台、商户和消费者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当事人的涉税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在B平台销售产品,B平台通过促销活动吸引商家入驻和消费者在其平台消费。具体做法是:

B平台向消费者发放价值10元的消费券。消费者在平台购买A公司标价100元的商品时,只需支付90元现金和10元优惠券。A公司向消费者收取90元现金,另外10元由平台公司支付。

本案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

A公司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00还是90?如何开具发票?

B平台支付的10元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

(二)商户及平台涉税分析

企业决定税收。要分析税收问题,首先要分析企业的性质。

1、A公司涉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条例对销售额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就应税销售额收取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不管谁出钱,都不影响销量。A公司的100元,虽然向消费者收取90元,向B平台收取10元,但这100元全部是商品销售收入,所以都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如何开具发票?向消费者开具90元普通发票,向B平台开具税率为13%、价税合计10元的专用发票。

2.平台公司涉税问题

平台B公司支付的10元是什么支出?它用于促销目的,属于销售费用。其从A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本文的分析只是提供一种分析问题的思路。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或电商企业往往采用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推广模式,给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但是,不管怎么变,在正确分析业务性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相应的规定,按照规定、精神分析、判例的分析,总能找到符合税法且风险可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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