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1 22:56: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4

广东风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中期股息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风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22年9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导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化。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7,013,211股和1,151,568,491股扣除回购的5,444,720股后,派现金红利1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4438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3,178.38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138999元/股。股数=(0.1144385元/股×1,151,568,491股)÷1,157,013,211股。本次股权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0.1138999元。

一、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预案

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公司总股本1,157,013,2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39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3,178.38万元,其余全部派发现金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本次股权分配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详见《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及《

2、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司2022年8月19日公告,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计划的公告》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社会公众股股份共计5,444,720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157,013,211股的0.47%。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因此,公司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157,013,211股减去公司回购的5,444,720股后的1,151,568,491股实际执行,分配总额不变.

根据上述原则调整后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1,568,491股扣除回购的5,444,720股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144385元(含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本次IPO前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股通每10股派发1.029946元;对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实行差别税率征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无限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香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10%征收,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征收。差别征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有期限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计算。持股1个月内(含1个月),每10股缴纳的税款为0.228877元;1年以上(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4439元;如果持有股份超过1年,则无需额外缴纳税款。】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按照“现金分红总额、红股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本次权益分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未超过两个月。

2、股利分配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22年11月18日。

三、分红对象

截至2022年1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公司全体股东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股利分配办法

1、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A股股东派发的现金分红将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下列A股股东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分配

股权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17日登记日),如因股份数量减少,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不足自行分配股东证券账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除权除息价格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本次股权分配实施后,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的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分红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公司总股本=(0.1144385元/股×1,151,568,491股)÷1,157,013,211股=0.1138999元/股

在保证股权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2022年中期股权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即除权本次股权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每股0.1138999元。

6.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股权分派后,公司正在进行的股份回购计划中涉及的回购价格也将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2844724;传真:0758-2865223;

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丰华路18号丰华电子工业城;

邮政编码:52602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确认分红具体时间的文件。

2、2022年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别公告。

广东风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5

广东风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当事人身份:上诉人(原审被告)。

3、判决结果:公司赔偿吴松淼等8名投资者损失384,427.13元(注:较一审判决赔偿575,154.58元减少190,727.45元),驳回吴松淼及其他8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他8名投资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6.72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与一、二审判决转回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预计负债的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近日收到由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松淼等8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上诉人为风华高科(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为吴松淼等8名投资人(原审原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一审判决

公司涉及吴松淼等8名投资者的诉讼事项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月27日、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分别为 2021 年。《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吴松淼等8人投资差额损失575154.5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6元。 .

(二)公司申诉

一、公司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松淼、其他投资者。②诉讼费用由吴松淼等投资者承担。

二、公司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①一审法院不予核准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有误。这个案子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的纠纷。是否存在市场系统风险、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②一审判决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侦查公告的2018年8月8日为披露日期错误。③一审判决未能查明基本事实,因果关系认定错误。④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等因素。⑤一审判决不同意风华高科的评估申请,导致投资余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花税损失的赔偿数额有误。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对转让方征收,一审判决误将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计算为千分之一。⑥ 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经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对转让方征收,一审判决误将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计算为千分之一。⑥ 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经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对转让方征收一般公司会拿多少利润分红,一审判决误将投资者的印花税损失计算为千分之一。⑥ 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经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

(三)投资者抗辩

吴松淼、孙志斌、江一云、朱文浩、韩金娣、李必全、王永生、陈光伟8名投资人提交答辩状,表示不同意风华高科的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接受了一审判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判断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号],风华高科主张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理由不足,本院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国”根据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越01民初第397-404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

(二)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第397-40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项修改为:广东丰华高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吴某报告。宋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投资者八名损失384,427.13元;

(3)驳回吴松淼等8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9元,吴松淼等投资人承担4843.03元一般公司会拿多少利润分红,风华高科承担8155.97元;案件受理费12491元由吴松淼等投资者承担,8330.75元由风华高科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4、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于年内将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转回2022年度财务报表依据一、二审判决的差异。数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6.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4130-4137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投资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广东风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