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23:20: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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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A型,2015年版)》及填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稽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按月(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合并征税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表头项目

“纳税期间”:纳税期间当月(季)的第一天至当月(季)的最后一天。

纳税人在年中开办企业的,“纳税期限”为当月(季)开始营业之日起至相应月(季)季的最后一日。从次月(季)季起按正常情况补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填写每一栏

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第2至第17行。

其中:在第2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栏中,填报其所属月(季)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数据;在“累计金额”栏中第2行至第17行,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对应月(季)季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第二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第19至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栏,填报其所属当月(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数据;在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栏中,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相应月(季)季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第三部分,纳税人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的,填写第26行。

其中:“当期金额”栏,填报相应月(季)季度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金额;累计金额。

4.填写每一行

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按预缴申报方式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2至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19至24行。实行“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填写第26行。

第27至33行由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填写。其中:合并纳税人总行在填写第1至26行的基础上,填写第28至31行,合并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只需填写第30、32、33行这种形式的。

五、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金额,不参与计算。

第三行“营业成本”: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经营成本的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所列利润总额一致。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报表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应纳税毛利率计算得出的预计毛利填报。

第6行“免税所得及税基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所得、免税所得、扣除所得、扣除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数额。本行通过《非应税所得及税基减免税基明细表》(附件1)填报。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金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填报[2014]75号)等相关规定。资产税收采用加速折旧,但会计上非加速折旧的税收调整情况。本行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表》(附件2)。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

第九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报。第 9 行 = 4 行 + 5 行 - 6 行 - 7 行 - 8 行。

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第11行≥0。合并纳税人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第十二行“所得税减免税额”:填报当期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本行填写《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附件3)。

第13行“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年度以前月份和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不填写“本期金额”栏目。

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收)所得税额”:填报特定业务已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征收)的所得税额。施工企业总行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报表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规定填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15行“补(退)税额”:按本表相关行计算填写。第15行“累计金额”栏=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填0;“本期金额”一栏留空。

第16行“减:上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本期抵减额”:填报上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本纳税年度已抵减的所得税额未退还的年份。

第17行“本月(季度)实际应缴纳(应退)所得税”:按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栏=第15-16行,第17行≤0填0,“本期金额”栏留空。

(2)按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款项

第十九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前金额”栏留空。

第20行“本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计算填写。

(1) 按月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 按季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第22行“本月(季度)应交所得税”:按本表相关行计算申报。22行=20行×21行

第23行“扣除:所得税减免”:填写当期按税法规定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本行填写《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附件3)。

第24行“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按相关行计算填报。第 24 行 = 第 22-23 行。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

1、第26行“确定本月(季)预缴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公司相关事项填报情况

第28行“总行分摊所得税额”:根据本表当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行(第1至26行),应由总公司分摊的预缴所得税 填写按缴纳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公司:第15行×总公司分担预缴比例。

(2)“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总部应分担的预缴比例。

(3)“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行:第26行×总行分担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行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填写总行分摊的预付比例为25%;、总公司应分担的预缴比例按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

第29行“所得税财政集中调拨”:汇总纳税企业总行,依据本表(第1至26行)本月(季)预缴所得税额,按财政集中调拨预缴填入按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不同的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行15×集中财政分配预缴比例。(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集中财政预缴比例。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6行×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25%;税务机关填制。

第30行“分公司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根据本表(第1至26行)本月(季)预缴所得税额,分分公司分摊填报按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公司分摊预缴比例。

(二)“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三)“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企业总部:第26行×分公司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行分担预缴比例”: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征收纳税人,填报50%的预付款比例由分行分摊;省内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省税务机关规定分摊预缴比例。

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银行。

第31行“其中:总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担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合并纳税人的总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二级分行按照规定,应分摊当期预缴所得税金额。

第32行“分配比例”: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写按照《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应为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或清算的所得税额。第 33 行 = 30 行 × 32 行。

6.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缴时选择“是”,累计预缴会计利润不符合条件的选择“否”小微企业。

对于今年新设立的企业,“总资产”和“从业人员人数”符合规定条件的,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上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人数”符合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计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条件,选择“否”。

纳税人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尚未汇算清缴,可根据上年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完全的。

本栏为必填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与表的关系

(1)表内关系

第 9 行 = 4 行 + 5 行 - 6 行 - 7 行 - 8 行。

第 11 行 = 9 行 × 10 行。当合并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 行×第 10 行。

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如果第15行≤0则填0。

第17行=第15行-第16行,如果第17行≤0,则填0。

第 20 行的“当前金额”= 第 19 行的“累计金额”x 1/4 或 1/12。

第 22 行 = 20 行 × 21 行。

第 24 行 = 第 22 行 - 第 23 行。

第 28 行 = 第 15 行或第 24 行或第 26 行 × 指定比率。

第 29 行 = 第 15 行或第 24 行或第 26 行 × 指定比率。

(2) 表之间的关系

第 6 行 = 非应税收入和税基扣除的应税收入表的第 1 行(附表 1)。

第 7 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表”(附表 2)第 13 行和第 11 栏;第 7 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表”(附表 2)第 13 行第 16 列。

第12行、23行=《所得税减免明细表》(附件3)第1行。

《企业所得税合并征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第30行=“分支所得税分摊额”。

第32行、33行=填表纳税人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税额”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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