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05:2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资管新规出台后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项目产生较大限制

资管新规出台后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项目产生较大限制

新规对通道型资管计划的主要限制

(1)嵌套限制

新《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投资于其中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由于资管计划不符合贷款条件,过去在投资非标债权项目时,需要利用银行或信托公司,以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形式向债务人发放资金。根据资管

新规,如果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银行理财本身也是资管产品资产管理 杠杆率限制,资管计划在投资信托贷款非标债权项目时,超额嵌套拨备。因此,资管

新规颁布后,资管计划对非标债权项目的投资将受到较大限制。

(2) 杠杆限制

新资管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股/劣质股、中间股计为优先股)。

固定收益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3:1,股票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混合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就

通道型资产管理计划而言,早在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对杠杆率、 固定收益和权益类产品的杠杆率与资管新规规定一致,混合型产品略有不同,资管新规要求为2:1,新八底线要求为1:1。

除杠杆限制外,资管新规还要求阶梯式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优先股认购人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新八条底线还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向优先股认购人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

推出新

八条底线,杠杆限制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影响较大并开始逐步整改,资管新规出台后,新增影响相对较低,对信托计划的影响大于资管计划。

(三)投资范围限制

新《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对享有用益物权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限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016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转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 禁止资管计划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

但是,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仍然是可行的。资管新规颁布后,资管计划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收益权也是不可行的。

此外,新资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这意味着“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

(4) 资金池限制

新《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资管产品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和账户,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中经营、单独定价特点的资金池业务。"新

八条底线还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者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新规明确了每款产品“三分开”的要求,明确禁止滚动发行、集中经营、具有定价特征的单独资金池业务。对资金池的限制基本相同资产管理 杠杆率限制,对于资管计划而言,自新

八条底线出台以来,资金池业务得到整顿,因此资管新规下资金池限制对其他类型资管产品的影响大于资管计划。

(5)净资产管理限制

新《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管理,产生净值应当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提出要求所有资管产品进行净值管理,这意味着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所有资管产品都将转化为净值产品。

从后续央行的官方问答来看,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对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否定,也是对完全浮动的管理费模式的否定。

资管产品主要采用预期收益率

模型,这样不仅标的资产的风险不能通过产品价值的变化来反映,而且投资收益中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直接转化为管理费或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新八条底线早已明确,资管计划不得“向投资者公示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意在打破刚性支付预期。

为了打破刚易所,资管新规与新八条底线一致。但资管新规也要求净值生成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对非标债权资产等没有活跃交易市场、实时价格的资产难以实现净值核算,非标发展空间进一步压缩。

【新泽金1月2月培训预览】

【G612】1月6-7日(深圳):资管产品优化设计、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基金跨行业合作实训

【G613】1月6-7日(上海):IPO加速扩容背景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定向增发、合规减持实务操作专题培训

【G614】1月13-14日(北京):“分类操作”监管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去贷、去渠道化及合规投资管理实务培训

【G615】1月13-14日(上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大资管理新规》限制、ABS结构化设计、流动易及资产/信用风险防控实务培训

【G616】1月20-21日(上海):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与产业链并购整合

【G617】1月20-21日(北京):存量房地产项目基金化运营、资产证券化、并购整合、REIT模式实施实务培训

【G618】1月26-27日(长沙):金融与国有资产“双改”背景下地方政府工业园区PPP项目实施及特色小镇招商区开发融资实训

【G619】1月27-28日(北京):区块链技术金融模式及其在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前沿应用实训

【G620】2月3-4日(上海):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最新融资品种、机构投资积分及“债转股”实训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