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17:2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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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退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除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以及娱乐外,还提供以技术为基础的中小企业。

上述企业应当是会计核算、审计和收款健全,研发费用准确收取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实际扣除情况计算, 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金额的100%;无形资产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

、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别。

4.企业没有

上一年度或当年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符合

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1、企业在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2、公司近五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在获奖单位中名列前三;

3、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认可的研发机构;

4、近五年来公司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

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填写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上的企业信息

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成立日期和报送自评资料日期标注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编号。其中,注册号在存储年度前设立,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注册号的第11位为0;如果自我评估信息在存储年度之前建立,但在 6 月 1 日(含)之后提交,则注册号的第 11 位数字为 A;如在入库当年成立,其注册号第11位为B.入账注册号0位11位的企业,可享受上一年度年度对账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海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金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合作方应计算并扣除实际由其承担的研发费用。

(五)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实际研发费用企业

集团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匹配、收益分享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式,由受益成员企业分摊。 相关会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额。

3. 操作流程

(1)享受的方式

企业采用“真实发生、自我判断、申报享受、保留相关资料备后参考”的处理方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材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

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项目计划和决议文件;

2、编制独立、委托、合作的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及研发人员名单;3、科技

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含外部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记录和用于成本分配计算的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成本分摊明细表等信息

集中研发项目,以及实际收益分成的比例;

6、“研发支出”辅助台账及汇总表;

7、企业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留存作为数据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计划》(A107012,选择享受预付款的企业保留参考)。

(2)处理通道

可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场)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位置和网站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计划单独列明)网站“纳税服务”栏查询。

(3)申报要求企业可选择10月预缴,三季度(季度预缴

)或9月(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在10月预缴申报期内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可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对账结算时统一享受。

什么时候

企业在10月份进行预付款申报,如果判断符合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以选择按规定暂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获取年度对账的注册号。如果企业在10月份进行预付款申报时不确定能否取得存款登记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对账结算时享受。

企业选择享受预付款的,可在预付款申报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人工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预缴税报税表(A型)“(A200000)第7行填写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及扣除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研发费用加计优惠表”(A107012)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填写,预缴时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且只需要与相关信息一起保留以备将来参考。如果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您可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信息。

提交年申报表时,填写《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免税、扣除收入及加计扣除奖励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栏目。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相关问题

1.人员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支持人员。研究人员是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支持人员是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部研发人员是指与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雇佣协议(合同)并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一)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为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部研发人员

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追加扣除。

2. 直接投入成本。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电力成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检测方法的采购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修理和其他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为研发活动租赁的仪器和设备的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并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 未分配的不得追加扣除。

(2)企业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者作为对外销售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的,研发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不得扣除。如果产品销售及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则当年的研发费用可直接由销售年度发生的相应材料费用抵销,扣除不足的,结转到下一年度。

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

(1)如果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实际折旧费用,未分配的不得追加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政策时,税前扣除折旧部分按加计扣除计算。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

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实际摊销费用。 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如果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并选择缩短摊销期,则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计算为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5、新产品设计费、新

工艺法规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测试费。是指与新产品设计开发、新工艺调控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探索开发技术现场测试等相关的各种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馆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审查、论证、评估、评审、评价和检查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员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该等费用总额

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 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研发费用直接扣除的方法,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附加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废料、缺陷品、中间样机等特殊收入的,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当从收取的研发费用中扣除专项收入,扣除不足的,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间与会计处理一致。

(4)研发活动失败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实际支付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均不得允许受托方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明细。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研发支出;同时,根据研发项目设置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户,准确汇总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征收可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要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地汇总各项费用,划分不明确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付款申报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发〔2018〕11号);

(7)科技部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公告(国可发[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十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月(季)预缴税表》;(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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