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01:3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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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免税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免税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1.1 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点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于发行国债付息之日。. ?

2.企业转让国债,在确认转让国债收入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1.2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企业在到期前转让或向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未支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数量×(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式中“国债金额”根据国债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3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持有直接从发行人处购买的国债直至到期,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提前转让或向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继续执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分配属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形成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办理。

(摘自财税[2009]6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所得。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受益人的免税所得。

(摘自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按实际管理组织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收益,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被投资公司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公司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公司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投资。

(摘自国税函[2010]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一、企业和个人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摘自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4、投资者分配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益有保障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所得、股权分红红利所得、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时征收。

(二)投资者分配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的通知》)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计入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5.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计入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适用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应按照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其中,发行人与投资人均为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征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五项或五项以上条件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有偿还投资本金的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者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

(五)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包括负债投资;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经营风险;

(九)本次投资的清偿顺序在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方式。

5.每只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式一经发行企业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用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不一致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6、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债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发行。经证监会授权备案的证券自律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具有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没有确定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包括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19 年 4 月 16 日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相关税收政策

一、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股票转让差价收入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2.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保障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益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分红收益暂不予核准。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或持有创新公司CDR的差额,为转让或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价与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的创新公司。转让股权资产所得、取得创新企业CDR基础股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国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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