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09:2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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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质押人是否承担责任?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质押人是否承担责任?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质押合同有效,质押财产就可以先受偿,但事实并非如此。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得对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此时出质人是否承担责任?下面将详细分析案例。

1、以股权出质的,尚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尚未设立,不能就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2、质权不成立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一:

资料来源:荆州市商业银行与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等。

案号:(2003)民建塔字第17号

法院意见: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它的错。” 商业银行 1998年9月5日致函南方公司,要求将股票过户银行。但是,南方公司和发展公司一直没有交出股票。股权转让合同因此未能生效,质权人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对此,出质人开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资料来源:燕发公司、润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5号

法院意见:

虽然开发公司与颜某并没有单独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但润润与龙书权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明“颜某出质0005号小贷公司股权共计500万元”以及质押的主要内容合同内容,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及数量等,并由开发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该公司还将其在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证书移交颜某。因此,开发公司称,双方未与颜某签订质押合同,因此不构成权利质押关系。上诉要求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股份载入股东名册之日。” 虽然涉案股份因未载入股东名册而未生效,但股权质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某某在润龙未能履行债务,无法行使质权的情况下将钱借出,造成利息损失。合同未登记,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润隆所欠债务未清偿部分,开发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没有错。开发公司对润隆欠下的债务未清偿部分,由开发公司承担50%的责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没有错。开发公司对润隆欠下的债务未清偿部分,由开发公司承担50%的责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没有错。

案例三:

资料来源:工程公司与纺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23号

法院意见:

《股权转让协议》附件2-1、《股权质押协议》为质权人纺织公司、出质人工程公司董某、债务人农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质权人以其持有的农机公司8.25%股权作为质押,向债务人担保质权人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享有的1000万元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股权的股权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本合同质押登记在债务人股东名册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本案因出质股权未进行登记,质权不成立。对于质押不成功的责任认定,陈某作为股权所有人和协议出质人,既未按约定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移交给纺织公司,也未取得股权质押凭证。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股权质押协议》时没有过错,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为确保主要债务得到有效清偿,建议债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内容完整的书面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和范围被担保主债权的性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程序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间、承担的责任等,使质押合同能够有效地建立起来。

2、以股权质押的,质权仅在完成质押登记后设立,债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请求优先受偿。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督促出质人完成出质登记。仅签订质押合同的,虽然合同有效股权质押有没有有效期,但质权尚未成立,质押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公司股东未对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债权人不能就该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3、股权质押登记未完成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应当要求出质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出质人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和出质人是否对质押失败有过错:

(一)出质人未设立质权,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主债务合同有效,债权人和出质人均有过错的,出质人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三)主债务合同有效,债权人无过错,质权人有过错的,出质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登记的责任主体为质权人,办理质押时间及未能有效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有没有有效期,由质权人承担。此外,债权人应积极督促出质人以书面形式办理质押登记,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时,出质人应承担一切过错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它应该超过债务人无力偿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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