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08:39: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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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题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所得税重点新政解析在线访谈

时间:2018年3月28日上午9点

嘉宾: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刘建中

【主持人】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进入实施阶段,申报表也进行了修改。那么纳税人如何做好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呢?

答: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制“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依托“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改革结算支付管理快速推进。从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到精简报送材料,从单一的事后风险检查到事前风险提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不断调整优化。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四个关心”:一是要重视报关单的修改,准确选择补充报关单。二要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要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要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

【主持人】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与2014版相比有哪些优势?

答:可以说,2017版报关单进一步简化了表格数量,由原来的41个减少到37个,减少了10%,报表结构更加合理。优化了结构,通过整合表格补充报告内容和增加风险提示提示,全面提升了新政实施的确定性,新政实施更加精准。便利补报,进一步优化填报与核查关系,为智能补报创造条件,让填报流程更加便捷。一是取消4表——减轻纳税人补报负担;二是修订了5个表格——适应新政的变化;三是调整6表数据项——调整、增加或调整符合新政策的具体项目数据统计;四是对7个表格的部分数据项进行了优化调整——减少信息重复报送。

【主持人】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后总额有何新要求?

答: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总额,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收入支出的12%以内准予缴纳,超出部分不允许支付。但2016年修订、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总额中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允许三年内摊销支付。这造成了法律冲突。为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销售折让怎么算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鼓励企业举办大额、长期的公益捐赠活动,支持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总额,在其年度收支的百分之十二以内的,准予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超过年度收支12%的部分,在允许摊销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 这既保证了法律的连贯性和统一性,也填补了我国公益性的空白。

[主持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有哪些好处?

答: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销售折让怎么算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后扣除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法定的50%提高到75%。那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支付的基础上,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金额的75%税后缴纳;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计提折旧。然后按实际金额的75%税后支付;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计提折旧。然后按实际金额的75%税后支付;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计提折旧。

【主持人】在保障上述优惠政策落实方面,国税部门为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措施?

答:为确保税收优惠新政策落地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提高“便利性”。继续简化申报手续,全面推进“便民税收春风行动”,及时明确征管规范和服务要求,落实企业享受新政备案管理优惠,无需经税务机关批准。二是突出“针对性”。更加注重服务,利用征管系统逐项把关,对未享受新的利益分享政策的企业及时提醒,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或抵扣,确保优惠政策用足。三是提高“准”度,把握新政实施关键,及时解读新政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探索完善各项操作规范,增强确定性新政的实施,降低了纳税人的操作难度,降低了双方的征收成本。

同时,由于税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希望广大纳税人借此机会多关注和了解税收政策,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享受新税收政策的红利。

[主持人]谢谢刘县长。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新政重点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企业代表和网友纷纷在线发问。下面,我们就具体问题为大家解答!

【企业代表】企业以资产还款,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涉所得税问题处理办法》(国税总局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应当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根据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销售收入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网友]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是指企业取得的所得。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外,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所得、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所得、确有困难的应付款项、货款等。预收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

【网友】纳税人在收到政府奖励费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收支,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支中扣除: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筹集资金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将资金与资金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所以,

【网友】2017年,因销售优惠,公司将2016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红字进行抵扣。是否需要调整本年度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质量不合格在销售价格上给予的折扣出售的商品被归类为销售。折扣,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网友】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未分配利润等留存利润转增股本取得的股权收益,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列为免税收入。利用未分配利润等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可视为分两步走:第一步视作股利分配,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免税收入;第二步是将收到的股息再投资,同时降低投资的税基。因此,对于企业分享的股票股利或实物股利,在确认免税的同时,还必须确认相应的计税依据。这样的免税才是真正的免税。

【企业代表】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管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办理办法(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未按照《通知》规定办理的,按《通知》规定办理。 》,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所得未按规定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资产、存货等计税依据。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总额。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价值增加或者发生坏账,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进行增值税评估的,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同时,评估的增加值不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故无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所得额。

【网友】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月利息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经市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月利息收入的90%计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收入总额.

【网友】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月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建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财政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贷款月利息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

【网友】物业公司什么时候为住户预缴过年的物业管理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估计应纳税所得额一个企业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属于当期的投入和费用。,无论货款是收到还是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付货款,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不计入相关劳务。收入在活动发生时确认。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为居民预缴多年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收入。

【企业代表】企业将自产手机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处置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作为销售确定收入根据规定。(1) 用于营销或销售;(2) 社会酒局;(3) 为获得员工奖励或福利;(4) 分配股利;(5) 对外募集资金;(6) 其他变更资产所有权名称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具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处理的税收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代表】企业向政府机关销售商品,收到预付款但当期未发货,应在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收入在交付货物时确认,并在实际交付货物时向企业收取费用。所得税。

[网友]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支付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从源头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的收益 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以相关应纳税义务发生日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实际支付日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扣税款。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的,

[网友]获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出售股权(股)所得及其他财产销售收入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按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取得的出售股权(股票)所得等财产变卖所得,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尾款结算支付时,

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投资业务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能否分期确认?

答: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财产出售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公告编号: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收入捐赠所得、未解决的应付款等所得,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表现,除另有规定外,一并计入年度预估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以买一送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买一送一,不属于捐赠,应将销售总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摊销,确认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网友】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何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收益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收益,应当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支付。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股份转让决定确定收益实现之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得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降低常年投资的计税基础。

【主持人】感谢刘县长的深入细致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采访到此告一段落。局网访专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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