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8:56: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这条股东取得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这条股东取得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以下简称股息、红利),低于其持有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份的12%。由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并公开发行上市。除每月获得的股息红利外,还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笔者发现,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这一政策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名股东获得的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但实际认购公司股份的投资者。相应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人为记名股东。《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上的记名股东可以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中获得股利和红利。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是,在记名股东根据其与隐名股东的约定支付相关收益时,隐名股东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是税法之间的一大争议。公司和当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的口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隐名股东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是税务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一大争议。在执行的口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隐名股东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是税务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一大争议。在执行的口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怎么算,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强调的直接投资有两层含义:一是直接投资属于股权投资范畴,而不是间接投资(债权投资);证明居民企业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从形式上看,只有大股东才符合上述身份要求。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按照民法有关规定签订的委托协议,仅限于规范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记载的股东信息确定哪些股东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而不能对实际股东作出司法判决. 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个人出资由企业代持。对于限制性股票,企业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可见,制度设计的思路是承认记名股东为纳税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隐名股东从显在股东处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的政策要求,不应享受免税待遇。

关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分配给法人合伙人的收益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税收优惠,实务中税务企业争议较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税务机关认为,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构成居民企业。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要求。但企业认为,从业务实质来看,该收益符合免税投资收益政策。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试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文件明确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有限合伙的法人合伙企业。合伙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年度,法人合伙人的70% 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在法人合伙人中扣除,本年度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这是国家对合伙企业法人的合伙人向相关实体渗透的规定。隐含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实体不得渗透的政策初衷。否则,国家无需单独出台对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优惠政策。

综上,笔者认为,在国家出台可深入合伙企业主体的政策法规之前,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配的生产经营收益,不能作为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入驻企业办理。但为避免双重征税,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法人合伙人对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的政策法规。

未按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的股权。《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只要股东之间有协议,符合所有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政策。实践中,被投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配股利的情况非常普遍,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不得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和费用,如果价格或者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然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企业滥用股利分配政策,笔者建议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超过按投资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的股利、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作为股息、红利处理。; 实际分配的收益超过按投资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的部分,不确认股利或红利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怎么算,可作为股权投资应纳税成本的收回。

作者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孙莉;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聂新华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