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4:11: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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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单笔投资资金或创业投资企业年收入总额,选择两种核算方法之一,就其个人合伙人的创业投资所得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

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令第39号)或《暂行办法》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依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就该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收益,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所得的,其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为5%-35%。风险投资企业。

3.单项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个投资基金(包括未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以下方式取得不同创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益和分红收益:

(1)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扣除相应的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损益扣除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按零计算,不得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所占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业投资公司应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企业可按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应取得的份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按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固定收益证券的全部金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分红、红利中所占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投公司按个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外,单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绩效报酬等,不得在会计核算中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4.创业投资企业年收入统筹核算,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计算应分配给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企业可按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从创业投资企业应分享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再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发生年度会计亏损,

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收入”项目纳税,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依法扣除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多来源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和扣除项目一次性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核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六、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办法;年收入综合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连续三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三年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可提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合规与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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