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5 04:5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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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有哪些内容?现在的企业税率调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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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多次调整

我国企业所得税最初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① 国有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1983年,全国实行“以利税改”第一步,规定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企业。1984年实施第二步“利得税改革”。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有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税率为55%。1994年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怎么算的,新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②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1950年,所得税实行21级全面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30%。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税负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条例》,对工业合作社、交通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金额超过5万元的,加征1%至40%的税款;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户实行14级全面累进税率,年收入超过1800元的一律征收。是的,将征收 1% 到 40% 的奖金。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5年起,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10%。55%。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有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

③民营企业所得税:是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1994年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④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3%的地方所得税。合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从企业汇出利润时,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⑤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国合伙人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81年12月13日颁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收入的大小企业所得税税怎么算的,分为5个等级,最低等级的税率为20%,最高等级的税率为40%。此外,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超过 50%。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六类:(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民营企业;(四)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应交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用于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除利息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准予扣除。

(二)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合理工资薪金要如实扣除,这意味着内资企业实行多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将被取消,内资企业的负担——中资企业将有效减少。但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和2.5%),但调整了“应税工资总额”对“工资总额”,相应增加扣除数额。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实施细则规定,除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国务院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准予扣除;部分准予扣除的,可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⑷捐款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任何超过 12% 的都不能扣除。

(五)扣除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招待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人提供明确记录或者文件的情况下,在下列限额内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超过5‰。本年度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即 据说税法采用“两张牌”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为60%,以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业务招待和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去除;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而采取多重扣除。就餐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增。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示60%,以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业务招待和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去除;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而采取多重扣除。就餐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增。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示60%,以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业务招待和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去除;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而采取多重扣除。就餐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增。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去除;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而采取多重扣除。就餐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增。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去除;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而采取多重扣除。就餐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增。

⑩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省税务部门核定的退保比例和基数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⑺ 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伤残保障基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财产和交通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非赔付优惠,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⑼扣除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除租赁费中的利息费用外,不得直接税前扣除。手续费可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⑽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和商品跌价准备。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标准暂按金融制度执行。纳税人计提的商品减值准备,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⑾扣除固定资产转让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是指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清洗费等费用。允许纳税人在计税时扣除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

⑿扣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盘存损失、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盘存和盘点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这里所说的净亏损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转产收益。纳税人的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纳税人提供存货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⒀扣除一般代理管理费。纳税人向总公司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总公司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管理费征收范围、限额、分配依据和方式的证明文件,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 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项财政补贴收入、流转税减免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余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征税的企业收入。税。

⒃ 追回损失扣除。纳税人每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不可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⑴资本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折旧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为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转为重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违法经营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的。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 逾期罚款、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滞纳金、税务机关罚款、司法机关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 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有赔偿。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 慈善捐赠、救济捐赠,以及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非公益性、救济捐赠。纳税人的非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不得扣除。

⑻ 各种赞助费用。

⑼ 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收入扣除、税收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豁免范围:

1、蔬菜、粮食、油料、豆类、水果等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⒋植树;

5、饲养畜禽;

六、林产品采集;

⒎水利、农产品加工、农机操作与维修;

8.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民经营。

减半征收的适用范围:

1. 花卉、茶叶和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水产养殖。

(二)阶段性减免

二、免三减半(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中国境内新设立的软件企业(营利性);

⒊0.8微米以下的集成电路企业。

三免三减半(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工程;

⒊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 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收入不超过30)

2.1830

15%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80亿,0.25μm电路企业;

▌西部大开发鼓励型工业企业。

10% 适用范围:

1.非居民企业优惠待遇;

2.国家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4) 加计扣除

实际扣除后50%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1 研发费;

2、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

实际扣除后100%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

(5) 投资税收抵免

投资金额的70%可从收益中扣除:

投资中小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2年以上(持股2年)

投资金额10%的税前扣除:

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采购及实际使用情况

(6) 收入扣除

适用范围:

1.减少90%的收入,计入收入;

2.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3、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

2.所得税减征50%;

3.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

(7)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的适用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8) 有免税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所有权转让500万元适用范围:

1.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在中国境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自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 2017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缴纳的增值税为专用于企业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单独核算的,可以作为非应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7)企业购置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 .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激励措施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1.鼓励类和优势产业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2.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设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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