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07:26: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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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逐步调整到位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逐步调整到位

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卡类业务,逐步调整到位。由于此项工作涉及业务环节广泛,为避免调整过程中出现舆论、人员、制度等问题,现将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主体。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地银监局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银监会职能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二、已开展信用卡相关业务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充分考虑各地和分支机构不同情况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办法》的实施,确保安全、有序、稳定、应急响应。措施到位。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各业务条线要科学分工,全面配合,确保尽快调整到位。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领导小组,至少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项资源,落实《办法》规定,统一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外宣传,确保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舆论引导到位。

四、已开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重点工作安排》(附件一)商业银行信用卡2号文,在准入方面进行调整。 、营销、风险控制、服务、收购和合同调整。在制度升级调整方面,按照《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2号文,一一调整实施。实施过程中,随时与机构监管人员沟通,特别注意防范舆情、人员、制度等方面的风险。

五、已开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在7月1日前完成本机构系统改造业务要求,9月1日前启动系统改造,并于前完成相关业务系统调整升级和各项业务合同年底。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重点工作安排

二、已开通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1 年 7 月 8 日

附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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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11.07.08,自2022年起继续实施

最后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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