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07:13: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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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组图)

四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组图)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关于企业关心的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的处理,有关部门联合提出了处理意见:适用免征政策的费用,将按权限分批办理,有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受减半政策约束的费用,将优先退款。如果企业愿意用它来抵消后期的支付,也可以通过优化流程来方便地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对18个省3个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到位。同时,我们正在通过12366服务热线、网站邮箱等渠道收集和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近期,我们将通过在线访谈、热点问题解答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湖南未经批准直接处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关于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2020号3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攻坚克难,保持经营,稳步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分期减免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号) 11)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阶段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全省3个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单位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不减免。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参保的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全省大型企业3个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职工个人缴费不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2、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停保企业或全面停产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3. 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统计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工信补联企[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数据》大中小微企业分类的通知(2017)(国统字[2017] ] 213号文)直接办理大中小微企业分类,无需审批。如果统计部门暂时无法做出明确区分个税申报补缴期限,将作为小额处理,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累计亏损月度财务报表、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保地点,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经市、州批准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季度汇总延期缴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4、其他事项

(一)在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做作的。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在减免期间已缴纳应当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冲减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在考核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时,相应减少2020年减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力度相应加大至2021年。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具体政策实施期限届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2020年2月24日?

中小企业如何分类?标准出来了!

关于大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发改委、财政部(工信补联企[2011]300号)个税申报补缴期限,按照以下分类标准对大中小微企业进行分类。

减半缴纳社保费的大型企业与豁免的中小微企业区别如下:

(点击图片放大)

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预征收率降至1%!

详细情况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快复工复产,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3%预征税率预缴增值税的适用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增值税税率;适用3%的增值税预征税项目,按1%的预征税率减征预征增值税。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

取消认证期!

17年后,特价票逾期还可以抵扣!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时间审计、比较和报告扣除的限制。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减税凭证信息的使用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证明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时限超额,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逾期增值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修订)执行2017年第31号、2018年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和扣除增值税扣除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 2018年第31号),进项税将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核验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45号)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计、比较和报告扣除的时限。即不受360天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扣减期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道路通行费,即使超过认证确认和审核比例的扣除期限,也可以按规定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2020年3月1日后(不限时限),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日期收费公路收费。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扣除期限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一: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生退回销售、开票错误、暂停应税服务等,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因销售和销售折扣部分退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补充2:《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抵免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一)9月20日起,2019年,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图发票的,应向税务总局提交《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承诺书》。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临时开票机关。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应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临时开票备查。(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1、申请临时计费权限时,只需提交《原税率开票承诺书》,无需其他材料;2、纳税人需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查验。三、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取得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税莱税务,中国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大白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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