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3 01:3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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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截至2021年6月,我国先后推出43项针对科技创新主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税费优惠政策,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这些政策的快速落地,培育了创新动力,激发了创新活力,有效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无偿或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孵化器的不动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税; 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3、科研机构改制后的研发用房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部等242家科研机构和11个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管理,原国家经贸委管理。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税自转化登记之日起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研机构转制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期限》(财税[2003]137号)2005]14号。

4.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收进口关税以及进口增值税、销售税。出版物的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科研教学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蔡冠 [ 2021]23 号)。

推动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1、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4个月)的,按出资额的70%入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在持有股权的当年持有2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对未上市的中小科技企业进行投资。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从投资企业中分享的应纳税所得额的70%可以抵扣。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期限为2年(24个月),可根据投资金额调整投资金额。70%从持有股权2年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财税[2019]13号)。

4、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科技企业2年(24个月),法定合伙人可抵扣对创业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的70%作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分享的收益;本年度不足以抵扣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个人合伙人可以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个人合伙人分享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的70%;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财税[2019]13号)。

5、个人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创业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的,投资金额的70%可以从股权转让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创业型科技型企业;本期抵扣不足的,可以结转,在以后取得创业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家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于已经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金额的70%未全额扣除,可能在取消和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个人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创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财税[2019]13号)。

6、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创业投资公司年收入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就其个人合伙人从创业中取得的所得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公司。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就该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整体计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加大科技投入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法规;资产在税前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的《关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问题》(财税[2018]99号),《财政部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创投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制造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金额。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税前。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3、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4.企业在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并采取“自查、申请享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终审时享受相同待遇。结算完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制造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政策》(财税[2014]75号)[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公告》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财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新购入的设备、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当期成本一次性扣除,每年不计算折旧。基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企业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前5年未弥补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弥补。年,最长结转期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向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4.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为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其中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 25%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 40 号)。

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引进创新人才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发放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对个人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奖励。受助人取得股份及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出资比例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纳税方案,并在不超过5个历年(含)内安装。将有关资料缴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企业或个人投资具有技术成果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全部股份(权利)的,投资当期可以不征税,允许延期至股权转让。所得税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投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减免给予的现金奖励50%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收入。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现金奖励转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 第 58 号)。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关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财税[2015]116号)。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即退政策。企业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可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总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2号) 税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 2012] 27 号)。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连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4、向境外主体提供的软件服务和信息系统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增值税税率为零。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增值税适用规定》跨境应税行为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5、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6、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2年年(含)。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计算,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线宽和经营期限,实行企业所得税“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50%”的优惠政策分别给出(您可以根据企业或根据企业所得税选择)。项目享受)。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2、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上列年度前五个纳税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份。最长转让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减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半征税企业所得税。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45号)。

五、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境内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不免税商品目录》除外豁免”。除列入《商品目录》和《不予免税的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的商品外,对未缴税款提供海关核定的税收担保,担保期限为首台设备出厂后6年。进口(连续 72 年)。每月)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创投企业所得税怎么算,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分别缴纳进口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年,和从第一台设备进口 自付款之日起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分期缴纳期间,海关对批准分期缴纳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管[2021]号4).

6.国家批准的重点集成电路项目企业购置设备产生的期末增值税可退税额。期末退还的增值税抵免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税基础上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期末增值税抵免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期末增值税抵免和退税有关城市的通知》关于维持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

(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部分地区试点实施

1. 符合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在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试点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由贸易区。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行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

2、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总收入50%以上的,减半征收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持有5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总收入50%以上的,按期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年。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蔡水[2020]63号)。

3.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收入试点技术转移政策试点的通知》特定领域税收”(财税[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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