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3 00:24: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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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办理申报的通告

关于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办理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起,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不再将个人(固定金额户除外,下同)取得的营业收入用于个人收入。纳税申报,但全部通过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简称“ITS系统”)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个人(以上“个人”在本通知中统称为“投资者个人”,其相应的经济主体或活动在本通知中统称为“被投资单位”)。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营业收入按以下方式和渠道申报。

1、ITS代扣代缴客户申报。被投资方安装ITS代扣代缴客户端的,可通过代扣代缴客户端的“生产经营”选项卡,为投资者的营业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2、ITS系统WEB端申报。投资者通过ITS系统WEB端进行申报。

3、税务服务大厅申报。个人投资者在办税大厅,税务人员使用ITS系统税务局的“月(季)报(ITS)”模块。

三、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照以下方式和渠道纳税。

(一)采用ITS代扣代缴客户申报的个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应纳税款。

1、个人投资者与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ITS系统扣取客户“三方协议纳税”模块进行网上转账缴税。

2、使用ITS系统代扣客户端“银行侧查询支付”模块辽宁地税个税申报,生成并打印“银行侧查询支付凭证”辽宁地税个税申报,然后在银行窗口缴税。

(二)在ITS系统WEB端申报的个人,应通过在其WEB端“可选缴费方式”中选择“银联卡网上缴费”或“个人三方协议”划转缴纳应纳税款。它的系统。

(三)个人在办税大厅申报,应缴税款与其他税款一视同仁。

4. 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投资者,凭本人银行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按相关要求办理。

5、使用ITS系统办理业务收入时,如果网页端提示“当前投资者与被投资方不存在投资者关系,请重新选择被投资方类型”,扣缴客户提示“变更税务登记” ”等信息,如果您发现无法打开“生产经营”标签或看不到“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6、ITS系统扣缴客户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网址: )在右侧边栏下载。在ITS系统WEB端,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查找入口,或直接登录(网址: )。

国家税务总局沉阳市税务局

201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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