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21:30: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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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到期却并未如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有何蹊跷?

备案到期却并未如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有何蹊跷?

案情资料显示,张某在完成巨额股权交易后,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到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备案期满时,他并没有按照约定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张为什么违约?这有什么好奇怪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出的线索,对张某在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稽查。稽查人员进行了详细审查,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完全掌握了5年前大额股权交易的全部细节,确认了张某少缴税款的事实,最终依法补缴了税款。. 决定征收逾8000万元滞纳金,确保涉案股权交易税款不流失。

已备案,为何少缴税款

今年4月,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线索,高收入自然人张某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线索显示,张某于2016年进行了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Y公司。当时,张某就股权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承诺分期缴纳。但是,张某的期限届满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判断。

2016年,张某向广州税务机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备案信息显示:张某向Y公司转让X公司股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亿元,应交个人所得税超过1亿元以上。5个历年内分期缴纳,其中2016年至2019年计划缴纳金额为零元,计划2020年全额缴纳税款。

稽查人员发现,2020年纳税申报期满后,张某未按申报进度申报缴纳税款。直到今年2月,他才开始向广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税款只有5000多万元,是承诺缴纳的税款的一半以上。备案时超过1亿元。

由于张某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说明他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并愿意承担,但为何没有申报并在备案到期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呢?

回顾性调查,回顾交易全貌

督察决定从案源张某对股权交易进行核查,还原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准确掌握交易细节,为破案破案奠定基础。

案源信息显示,张某的股权交易与上市公司Y公司有关。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股份较大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相关信息必须在公司年报等渠道公开披露,这为专案组的工作带来了便利。查明张某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

经过大量的信息整理和查询,专案组终于在海量公告信息中找到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细节: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了Y公司,转让对价超过5亿元。 ,对价全部由Y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超过3000万股支付,单价超过10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X公司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根据协议获得Y公司新上市股份超过3000万股。

检查人员了解到,在本次交易中,张某与Y公司还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方约定,X公司必须在交易后3年内完成双方约定的业绩目标,否则张某需要退还取得的部分Y公司股份作为业绩补偿。在 3 年业绩承诺期内,张某获得的 Y 公司股份处于受限状态,将根据 X 公司承诺的业绩实现情况解锁。因此,股权交易完成后,张某无法立即出售在股票市场上获得的股份。Y公司股票。

在得知这些交易的细节后,为了确认张某在交易中的收入,专案组还需要核实张某对X公司的承诺最终实现情况。结果,检查人员继续查看Y公司未来三年的相关经营信息,最终发现Y公司在后续专项审计中披露了X公司2016年至2018年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盈利能力报告。盈利情况,这些数据表明,张某在与Y公司的股权交易中已经达到了业绩承诺标准——张某不需要退股补偿Y公司。

经核实,专案组认定张某于2016年将其股权转让给Y公司,获得的总收入超过5亿元。这个事实是真实的。

由于股权转让收益是股权转让收益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计算得出的,要准确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知道X公司股权的原值和张转移的交易费用。.

为核实张某在X公司所持股份的原值,稽查人员仔细审阅了Y公司披露的400多页交易方案,最终将“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信息”纳入交易报告。章找到有价值的信息。

交易报告显示,X公司成立于2011年,张某作为股东当时出资超过20万元,持股51%。随后的三四年,经过多次增资减资,2014年张某实际投资X公司股权超过350万元。

2015年,X公司的法人性质变更为股份制公司。张某以货币出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净资产合计超过2600万元作为出资,合计持有X公司股份超过1000万股,持股比例超过1000万股。30%。此后,直至与Y公司的股权交易,张某持有的X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

至此,张某股权交易的所有情况都已经浮出水面。根据张某取得的X公司股份的价值以及与Y公司进行股权交易的对价,调查人员初步测算张某本次股权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应在1亿元以上。申报缴纳5000万元以上,少缴税款5000万元以上。

解释法律以纠正错误并追究巨额税收

在全面掌握涉案股权交易情况后,根据查明的交易数据核实张某应纳税额,然后按照核实程序公司仅申报个税,专案组需要与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本案中,张某,向他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书”,继续依法查税。但此时,巡视员却发现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

专案组迅速启动税务警察联合办案机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巡视员迅速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依法向其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

在听取了检查员的描述后,张某告诉检查员,他将尽力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并提供了纳税清单、股权转让合同、与X公司变更有关的审计报告等。一家股份制公司,以及Y.公司的持股清单等相关资料。

经核实,张某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其对X公司股份的投资、交易Y公司股份的对价、收购股份均与检查人员在此前调查中获得的信息一致。 .

那么,张某为什么没有按照约定在2020年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呢?

巡视员随后约谈了张某,经过沟通,疑点得以解决。原来,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公司仅申报个税,由于张某对X公司有履约承诺,在取得Y公司股份时,该股份处于限售状态,无法立即变现。交易三年后,张某持有的Y公司股份被解禁,但受股市行情波动影响,解禁后股价较前几年股权转让交易下跌幅度较大。因此,张某想等一会,等股价上涨卖出后再报税,所以没有按照备案协议报税。

此外,张还认为,股权转让收入的核算应以实际转让取得的现金收入为基础,即按照解除股权时的价格申报纳税。禁止而不是股权转让的时间。今年年初申报时,我只缴纳了500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专案组巡视员结合政策法规对张某进行了政策指导。督察表示,张某股权交易的确认及纳税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4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通知》《41号文》第一条、第二条)。

张某的股权转让交易属于转让X公司股权并以取得Y公司股票进行投资的所得。在一项交易中,投资和收购 Y 公司股份这两项经济行为同时发生。因此,张某转让X公司的股份并获得Y公司的股份时,实现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时的公允交易价格确定。本次交易中,张某取得的Y公司股份的对价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X公司股份的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以解禁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交易收入是错误的,不符合税法。

此外,巡视员还告诉张某,专案组在对张某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因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检查人员解释说,X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份制公司变更过程中,张某投入货币资金超过35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超过2300万元,最终合计超过2600万元。元作为对X公司的最终实际出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令第十五条:“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并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应当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转增股本。张某向X公司新增出资2300万元,可在本次股权交易期间计入资产原值,在计算取得股权交易时予以扣除。因此,张某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原值应在2600万元以上。此前张某申报时,因不了解上述优惠政策,申报的交易股权成本为1700万元以上,减去扣除股权后的金额。费用为910万元。张某向X公司新增出资2300万元,可在本次股权交易期间计入资产原值,在计算取得股权交易时予以扣除。因此,张某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原值应在2600万元以上。此前张某申报时,因不了解上述优惠政策,申报的交易股权成本为1700万元以上,减去扣除股权后的金额。费用为910万元。因此,张某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原值应在2600万元以上。此前张某申报时,因不了解上述优惠政策,申报的交易股权成本为1700万元以上,减去扣除股权后的金额。费用为910万元。因此,张某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原值应在2600万元以上。此前张某申报时,因不了解上述优惠政策,申报的交易股权成本为1700万元以上,减去扣除股权后的金额。费用为910万元。

面对督察员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专业耐心的税收政策指导,张总终于信服了,同意了督察员的处理意见,配合督察工作,最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逾期罚款总额超过8000万元。至此,该案已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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