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京民终744号李某委托乐投公司签署《委托协议》

京民终744号李某委托乐投公司签署《委托协议》

特匠的律师说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2020)京民中744号

李先生委托乐投公司为招商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委托资产管理账户中的全部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 1、期初甲方委托乙方总金额为200万元,委托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 2、本委托协议约定的股票资产账户为专用账户,由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独立经营。并约定,在委托服务费收取、利润分成和委托资产管理服务期满时,如有亏损,乐投公司将自愿承担赔偿李某的损失。到期后,发生损失,李某作为原告起诉乐投公司要求赔偿。关于委托协议的效力,一审、二审合议庭认为:

“李某与乐投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和《特别协议书》为附有最低保证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最低保证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关系中的责任规则,作为由于最低保证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因此最低保证条款不能成为合同中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

也就是说,不仅保证条款无效,而且整体无效。协议无效后,乐投公司需要返还资金和利息。在另外两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9)京民申2144号、(2021)京02民终6067号]中,合议庭还认为,委托协议的条款不符合规定。公平原则无效。并使整体协议无效。但在(2020)京民申3553号案件中,同样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议庭对最低担保条款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的最低保证条款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权利和义务,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其次,在委托理财中双方关系,双方是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最后最低保证条款是双方约定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投资“本协议符合商业价值判断和权利义务平衡。生效后,张明泽应按约定履行。”

在(2021)京03民终7555号案件中,在刘某与孙某委托理财纠纷案中,合议庭同样有效,认为“上述自然人之间达成的委托理财合同”无需具备委托理财资格,也不与委托理财合同相抵触,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有效,双方应遵守。”

也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最低保证条款的确定不同。一般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才能确定最低担保条款的效力,比如本文的最后两种情况。本条前三起案件均涉及自然人和机构,可能涉及金融秩序投资保底收益是否合法,担保条款均被认定无效;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信托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尤其是在笔者处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委托理财协议到期后,当事人进行清算并造成损失投资保底收益是否合法,受托管理人与其法定代表人签订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合议庭考虑“投资属性和金融秩序”,或着眼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