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07:3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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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豹子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豹子融】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认购人)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按照协议约定及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法律和公司章程。

股东如何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可以估价的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以货币形式转让,可以依法转让德国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 可见,我国《公司法》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可分为:

1. 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公司的设立需要一定的货币来支付公司的设立费用和公司成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因此,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如果股东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外币出资。

我可以投资证券吗?《公司法》没有规定有价证券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因为有价证券大多属于债务证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作为出资形式的财产,可由公司直接使用,股东在变现有价证券后,才能以该比例出资。

2.实物

物体是指有形的物体。在法律上,财产分为两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品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即会破坏其物理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不动产外,在不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情况下可以移动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类型,以动产为主,不动产为次要。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物原为股东所有。二是实物投资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否则,这种投资毫无意义,只会增加将实物卖给公司的麻烦。

3.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不断扩大的知识产权开放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品名称权等。

4、土地使用权

公司需要一定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向公司出资,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提交申请后,经审查批准,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券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是股东的出资方式证券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出资,后者是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股东出资额确定规则

1. 货币贡献

(一)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应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 非货币财产的出资

(一)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估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估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让手续。

(二)不依法评价:先评价,再确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价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有产权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改正,再确定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有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有关于在指明的合理期限内处理该事宜。逾期未办理土地变更或者解除产权负担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人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四)已交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更正,股东权利自实际交割起已享有

①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但已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② 投资人主张“自其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之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已办理股权变更但未交割:应交割,实际交割后可享有股东权利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并已办理过权变更手续但未交由公司使用。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一)投资者可以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②质押已成立;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 股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须经批准,不予批准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

①被投资的股权为投资者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如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限售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产权负担;

③投资方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书面同意);

④ 投资的股权已经依法估值。

4.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对出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诚信法》的规定确定。物权法中的“取得制度”。

5. 非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将贪污、贿赂、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投资后获得股权的,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拍卖或者变卖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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