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06:10: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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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可以用哪些方式进行出资?如何完成有效出资

【实务】股东可以用哪些方式进行出资?如何完成有效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其他可以估价的非货币财产。货币,依法可以作为出资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用于出资的财产除外。应当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考核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具体在设立公司方面,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出资?如何完成有效投资?

一、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1) 股东可以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贡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款第一款中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为非货币出资。除上述投资方式外,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也可以作为出资,包括股权、债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租赁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1. 货币贡献。在各种出资方式中,以货币支付的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双方争议最少,只要双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或以“投资”的名义向公司交付货币即可钱”等。汇入公司账户即为履行出资义务。

2. 实物捐助。实物主要是指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制成品或半成品等有形资产。出资所使用的实物首先应当具有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也可以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价值。该等实物能否用作资本,由股东协商确定。以实物出资的,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房屋、车辆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公司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是的,以实物出资后,

3、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无形资产。

4、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明确授予单位或者个人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注意:一是土地出资不是所有权出资,而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第二,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三是出资用地的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第四,出资用地的使用权应当是未确立的权利 负担得起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投资者应当作出通过分配土地使用权或设立权利的方式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抵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人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5、股权投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为资本,向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本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基于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股权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股权为投资人合法持有且可以转让依法;(二)被投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投资方已履行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四)被投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估值。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投资者指定合理期限。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限期采取补偿和纠正措施;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充分履行投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6. 债务出资。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公司代替股东作为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从股东转移给公司。受经营环境、债务人信用等因素影响,债权实现的概率较大,债权投资的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其无法实现的风险。

7、非专利技术投资。一般是指未公开或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有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如设计图纸、材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在投资非专利技术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需要依法评估;第二,基于财产处于保密状态,是否对公司发展有用,权属是否明确,如何办理财产转让,需要股东和公司注意。

八、禁止出资范围。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置担保的财产等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贡献。

在实践中证券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出资,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将涉及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和非法出资。一是房产投资无处分权。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出资,当事人对出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民法典,即不动产或动产转让无权处分权的人,如果将其交给受让人,则所有者有权收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下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依法应当登记的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二是非法获取资金。

(2) 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可转让的和可评估的。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可转让性是指交易和转让的可能性;可评估性是指评估和确定价值并将其用作价格的能力。

2、非货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定

(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依法评估。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为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也为了确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以明确各自收益和风险责任的依据,对于非货币性财产贡献,价格必须评估。验证属性。财产的估价和核实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高估或低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价款,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具有法律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指定具有法律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指定具有法律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出资额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发生折旧,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承担追缴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真实性应根据出资的实际价值和当时的情况确定。

(2)评价方法。

非货币性财产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资财产的价值。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不同,评估、估价的方法、要求、规则和主管部门也不同。例如,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临时评估机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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