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9 06:36: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债的构成和分类】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构成和分类】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的构成和分类

今天我将谈谈债务的构成和分类。债务是特定各方之间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相比,债务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特殊性,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部分-

第一个-

01

债务构成

前面我们说过,法律关系需要一定的构成要素,如何构成呢?静态地说,必须有主体,必须有内容,必须有客体;动态上,也一定有一个变化的原因,这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债务的构成也是如此。如果动态地说,债务一定有发生的原因,每个人都知道债务的原因。债务原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其多样性。产权的事业必须是合法的,只有合法行事才能获得财产权,违法行为不会获得财产权,索赔也不会。债务

可以发生在合法行为中,债务也可以产生于非法行为,侵权和承包疏忽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债务。债务的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只是一些客观事实。因此,合同、无故经营、不当得利都是原因。它也可以是单方面行动,例如赏金广告,也可以是可能产生债务的行政行为。债务原因多样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从静态上讲,债务的构成是有主体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承担债务。无论是债权人一方还是债务方,都可以是多数人,也可以是一人。

债务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债务标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我们前面讲的产权关系中,权利人是财产所有人,债务人是只承担义务的人,债务人不享有权利。在债权关系中,主体双方一般或多数情况下既是权利人又是债务人,这也表明了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债务

的另一个构成要素是内容,债务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享有债权包括权力的四个方面。第一种是要求付款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第二种权力是接收权,我有权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付款。时效期满,债务就变成了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偿付,但他还是有权利收受的,你不给我我就不能要,但给你给我我有权利接受,你不能说我得不义得利, 我仍然有权接受。

索赔的第三个重要权力是保护权,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如果债权受损,债权人可以要求救济,这是救济权,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救济权。

债权的第四个重要权力是处分权。债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务清偿等,为什么?因为债权人有权处置它们。与其他权利

相比,债权作为一项权利具有哪些特征?

与其他权利相比,债权具有一些特殊性,首先是平等。无论索赔的产生顺序如何,索赔都是平等的。前面我们讲物权的时候说的,物权的优先权效力,物权是有这个规律的,一般来说就是先到先得,先发生的物权效果比后发生的物权效果好,有这样一条规则,每个产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声明不是,声明是平等的,无论您出现的顺序如何。比如我先借他五百万,你再借他五百万,他应该先还谁?如果还不够怎么办?没有继承,我们都是平等的,这是债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平等。

权利要求的另一个特征是它们的兼容性为什么债权没有排他性,或包容性,或非排他性,我可以在一件事上建立多个主张。我有房子,我卖给张三,卖给李四,卖给王武,都是有效的,这些主张可以共存,这就是它的兼容性和它的非排他性。与物权不同,物权有个规矩,叫“一物不能有两个所有者”、“一座山不能容两虎”,两个不相容的产权不能同时存在。声明可以是,声明是兼容的,并且没有不兼容的声明。不能说我把房子卖给了他,签了买卖合同,所以我不能再和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了。您可以签订销售合同,但您的房屋只能交付给一方,另一方有效,您不能履行构成违约,您将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是绝对的吗?有不可侵犯性吗?一般来说,我们说索赔是相对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绝对性排除任何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权利。一般来说,我们说债权是相对的,但债权是绝对的吗?绝对也涉及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可以侵犯。在这个问题上,众说纷纭。

传统上,债务不是绝对的,但也涉及不可侵犯性,并非不可侵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索赔并非完全不可侵犯。我们之所以谈论索赔的相对性质,是因为它们不是公开的。第三者不知道你们之间有索赔,所以我的行为不应该侵犯你的索赔。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您的索赔不构成侵权,因为我没有过错,并希望保护我的行动自由。如果您知道存在索赔并且您侵犯了索赔,则属于故意,故意构成侵权。现在法律规定,债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也是侵权法应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学法的人一定要小心,不要把任何绝对的东西说出来,不要认为相对论是绝对的,对第三者无效,但在你们两个人之间有效,不是这样。这是从债权的角度看的。

债权债务构成债务内容的另一个方面是债务。债务是债务人采取行动和不采取行动的义务。债务具有义务的性质,即具有约束力,如果权利是自由,那么义务就是约束。权利就是自由,你可以做到,你可以做,你做不到。义务就是克制,克制,你必须去做,你不能做。有些人可能会说,如果我就是不做呢?追究法律责任,就要承担责任。义务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多样性,债务包括多样性,我们在谈论权利和义务时提到了这一点。主债、次债、主债、次债、偿付义务、从属债务等,特别是讨论的债务都是多元化的问题。

债务的另一个静态元素是主体或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我们称之为债务主体,实际上是债务人应该做的行为。债务标的必须具有三个特征:合法性、可能性和确定性。债务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债务可以基于非法行为发生,但债务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因为你想履行,如果它是非法的,如何履行?债务的主题一定是可能的,为什么可能?因为你必须实现它为什么债权没有排他性,所以你做不到。主题必须确定,为什么要确定?只有当你确定时,你才能实现,而你不确定你无法实现它。主题是什么?你想告诉我,我租多少租房?你必须数数,不知道如何实现它,这就是它所要做的一切。由于债务人的偿付存在履约问题,债务之间的关系是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必须具体、具体才能履行。

以上是指债务的构成要素。

《郭明瑞老师谈民法的构成与分类》债务

本公众号分为2个推送阶段,期待您的持续关注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