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6 16:33: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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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债权人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题的根源

从案件受理到判决,债权人必须申请执行。直到拍卖完成拍卖后利息计算到哪天,推动执法已经花费了数年时间。在此期间,很多人都处理过,最终执法完毕。解决申请人执行的重大问题并非易事。. 由于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判决在履约期限届满前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贷款约定利息的,仅以利息或违约金为限向债权人赔偿。

什么时候计算利息?对债务人而言,主要义务是偿还货币债务,在拍卖阶段,当财产被拍卖出售时,根据交易当日拍卖的市场行为,资产的价值发生转移,失去所有权以偿还债务。,即拍卖完成之日为债务人履行货币债务之日。对债权人而言,贷款的真正还款,即实际还款,当资金进入自己的账户时,才可以称为“债务清偿完成”,而拍卖交易只是债务偿还的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的司法实践因地而异。

一、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延期履行期限的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债务倍增部分的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债务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人民法院分配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红利、红利等财产的,债务利息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计算至分配、提取之日止。 ;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者以财产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改变被执行人财产价值的,自财产的价值完成。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算和支付滞纳金和滞纳金若干问题的答复》

“3、如何确定计算支付延迟履约利息和延迟履约费的期限?答: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拟执行的财产为货币财产,则延迟履约利息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但因被执行人原因未归还案款的除外;如果被执行财产为非货币财产,需要拍卖、变卖或者变卖的以其他方式计价的,延期履行的利息计算至拍卖或者拍卖止,以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或者清偿债务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止。 ”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一)》

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或者清偿债务的,自交易裁定或者清偿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房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当计算至房产价格发生变化之日。延期支付履约金的期限自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非货币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2.相关判例——支持利息计算至“实际结算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件

《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执行裁定》【(2016)最高执法监察第433号】

最高法院认为,所谓“还款日”,就是债务清偿完成的日期。如果对“支付日”的解释存在争议,应根据判决主体中的词句、判决的性质和目的等综合判断其含义。因为,债务人可以履行在履约期限届满日前任何时间由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履约期届满日仍将被视为“付款日”,必然导致债务人履行义务。不应支付的利息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鼓励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判决正文中的“支付日”不应简单理解为判决确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日,而应理解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务实际上已经还清了。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

《关于阳江市江城区刚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元日汇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的行政裁定书》[(2018)粤智赋第454号]

法院认为:关于如何确定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终止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解释》)有一款规定,“债务倍增部分的利息,自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分期履行的,债务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第 2 款规定,“凡人民” 法院分配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债务利息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计算至分配和提取之日止;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或者以财产偿还债务的,自交易裁定或者清偿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改变被执行人财产价值的,应当自物价完成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债务倍增部分利息的计算期限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之日。本案中,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港来置业公司338万元债务的履行日期,但认定法院对拍卖交易的裁定日期为被执行人袁日辉被偿还,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符。规定。本次拍卖交易的裁定时间为被执行人袁日辉被清偿的时间,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符。规定。本次拍卖交易的裁定时间为被执行人袁日辉被清偿的时间,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符。规定。

3. 相关案例 - 利息计算至“拍卖截止日”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

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江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2014)粤高发执复字第18号]

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改变被执行人财产价值的,应当计算至财产转换完成为止。经审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收到三笔执行款,即:第一笔款为:2008年11月4日(2008)姜某一字第201号中城建设公司向金华公司支付了执行款3413305元。 9,930,130是执行法院于2011年4月在江门市东华一路63号301-305室拍卖金华公司房产获得的。7月22日,执行法院作出拍卖决定买方;第三次付款为2014年7月18日,金华公司自愿向执行法院账户支付4,675,928.07元。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迟延履行相应债务的利息自上述三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因此,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执行法院按照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了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A公司提出的应按实际收到执行金的时间点计算延期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自上述三项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债务迟延履行的利息。因此,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执行法院按照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了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A公司提出的应按实际收到执行金的时间点计算延期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自上述三项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债务迟延履行的利息。因此,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执行法院按照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了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A公司提出的应按实际收到执行金的时间点计算延期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根据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了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A公司提出的应按实际收到执行金的时间点计算延期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根据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了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A公司提出的应按实际收到执行金的时间点计算延期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

陈培红、马涛、胡丽丽其他案件执行审查类型执行裁定【(2020)粤01执复121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延期履行期限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程序执行中适用法律计算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人的财产的执行或者以财产清偿债务的,以交易裁定或者清偿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从化房屋被拍卖后,越秀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从化房屋已售予买受人;番禺的房子被拍卖后,越秀法院于1月17日裁定,2017年,从化的房子归买家所有。买方。上述裁定送达房屋所在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后生效。越秀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计算了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至拍卖交易裁定生效之日的债务利息。执行人马涛、胡丽丽重新考虑,认为应当计算至竞买人支付房屋拍卖费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裁定送达房屋所在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后生效。越秀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计算了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至拍卖交易裁定生效之日的债务利息。执行人马涛、胡丽丽重新考虑,认为应当计算至竞买人支付房屋拍卖费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裁定送达房屋所在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后生效。越秀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计算了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至拍卖交易裁定生效之日的债务利息。执行人马涛、胡丽丽重新考虑,认为应当计算至竞买人支付房屋拍卖费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执行人马涛、胡丽丽重新考虑,认为应当计算至竞买人支付房屋拍卖费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执行人马涛、胡丽丽重新考虑,认为应当计算至竞买人支付房屋拍卖费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支持将执行时计息的期限作为拍卖被执行财产的裁定日。其法律原则是:债务人的财产被拍卖后,即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义务。这种观点侧重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有些不公平。法院裁定,拍卖结束与竞买人实际付款、法院收到拍卖款、债权人实际收到拍卖款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最终由债权人承担。

但是,只有少数支持在“实际结算日”之前计算利息。该观点认为,执行利息的计算应在债权人实际收到拍卖款之日结束。而这偏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务人承担拍卖时差的利益。

5.个人意见

我认为,执行期间计算利息的期限应计算至拍卖被执行财产的裁定之日。因为事实上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拍卖拍卖后利息计算到哪天,不能再处分其财产。此时,因法院的拍卖行为而延迟向债权人支付拍卖款项,债务人承担已执行财产的利息是不公平的。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睡在自己的权利上”,也可以通过与法院沟通或通过相关救济渠道,为收取执行金提供便利。(发发[2017]6号)第十条第一款:“执行人员应当:自收到财务部门收到执行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执行人领取和发放执行款的申请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条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执行资金到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 . 付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申请人执行付款的通知和执行付款的开具等”。

6. 在实践中实施建议

考虑到执行和分配过程,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制度的灵活性有沟通的余地。作为律师,您需要灵活处理,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代表债权人行事时,也可以提出执行利息的计算应在债权人实际收到拍卖款之日结束,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拍卖款逾期未返还债权人账户的,执行法院也可以在执行法院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取得执行款后及时与法官沟通。等。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双倍债务利息等,增加了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的基数;并在计算方法上与法官沟通争取以后的计息期限,

我们在代表债务人行事时,可以对债务利息的计算提出质疑,声称优先还款范围不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持续减少金额的策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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