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4 23:16: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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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转载: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指标逐一解剖:总结的很全面

这是转载: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指标逐一解剖:总结的很全面

注意这是转载,内容没有经过仔细筛选。有时间我会一一剖析这些指标:

很全面的总结

在普通客户或银行员工眼中,银行似乎只是吸收存款,寻找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管理信用风险,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所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未真正意识到银行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所面临的各种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如以下场景。

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助客户申请贷款。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除了正常的信用风险审核外,他还需要审核以下几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持,即是否满足贷存比、资产-负债率委员会;② 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共识借贷规则批准的授信额度;③ 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金支持这种风险资产扩张,以计划财务处或银行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准;④ 银行净资本 贷款是否足够大,保证贷款比例不超过净资本的10%(单贷集中,征信部门);⑤ 需要检查客户所属集团的整体授信额度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若客户为关联方,对关联方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0%;(商业银行对所有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不得超过并购价格的60%,单个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8、如果收到存款,大额的人民币存款是在月末或季末,正好是小额。银行,你可能要问存款偏差的财务方;(3%) ⑨如果是外币,而且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首先需要查看银行是否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这个额度通常使用率是很高,剩余空间很小。

上面虽然只是一个案例,但是看着还是有点眼花缭乱。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并不是像小明那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去检查,但整体的管理逻辑是大致相同的。

鉴于这些基本概念的重要性,最近网上广泛流传着一份严重过时的《百家银行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其中的信息错误百出。希望这篇文章可以改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存款÷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存放央行的存款和现金,不包括同业存款)。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在五大银行中最高,其次是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是涉农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于工作日17:00关闭后,账户余额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由银行总行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清算账户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分开管理的,还包括应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的超出部分。

目前银行业平均超额准备金率在1.5%到2%之间,一般大型银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原因是超额准备金是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必要头寸的平仓,具有一定的刚性。大银行的支付系统发达,大部分支付甚至可以通过银行内系统进行净额支付,预留支付头寸的比例较低。超额准备金率反映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本。然而,

2、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资本扣除)/(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除)/(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相应资本扣除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按照业务经营风险的比例配置股权或类似股权的自有资金,在危机时期吸收损失。所谓吸收损失,是指在发生还款危机时,不必承担还款或利息支付的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的次级债等)。这里提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风险。

国内主要监管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当年12月补充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体现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但是还要加上2.5%的缓冲资本,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际上是10.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银行)资本充足率需额外增加1%的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的附加要求都必须是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受各银行实际资金压力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宏观环境影响,银监会放宽了实施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方案。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说,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如果继续恶化,核心如果一级资本低于5.125%,将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优先股将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确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换或重组,强制出售资产等。

3、信用风险率

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得高于5%,但实际上这个比例要求并不是硬性要求。实际上,银行的不良行为实际上是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了不良资产的转移,银行也很难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一样准确地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不良率在1%-2%左右。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银行的五级分类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遵守《

2)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拨备/各项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正式出台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重要银行通过以下方式达到标准2013年底。银行可以放宽到2018年底。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两项标准中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监管标准。

一般而言,拨备用于弥补预期损失,资本用于应对意外损失,或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情况,称为肥尾。因此,该拨备应与一定风险的贷款相对应。

贷款拨备率不同于其他几个贷款损失的监管指标,因为分母是各类贷款(包括正常贷款)的余额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所以本质上监管者对银行贷款的分类没有足够的信息,或者是有必要处理贷款的分类。2.5%的周期性是用来弥补150%拨备覆盖率的不足。

然而,2.5%的目标在经济繁荣的上升周期中银行更难实现,因为不良率较低,银行被迫追加提款。

3)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次级贷款+呆账+损失贷款)×100%

超过150%的拨备可计入二级资本,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拨备覆盖率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首次提出,旨在进一步让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其资产状况。《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低于60%,然后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逐年提高比例,力争年内实现五个100%。各家银行的上市顺序,基本上是其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达标的顺序。

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指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尚未确定的可能损失进行弥补的准备。贷款余额。需要指出的是,央行确定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与财政部确定的一般准备不同(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拨备管理办法》) ),要求金融企业在每年年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金融企业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定量分析风险资产面临的风险状况。对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以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风险资产×1.5%+特别关注风险资产×3%+二级风险资产×30%+可疑风险资产×60%+损失风险资产×100% . 对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以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风险资产×1.5%+特别关注风险资产×3%+二级风险资产×30%+可疑风险资产×60%+损失风险资产×100% . 对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以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风险资产×1.5%+特别关注风险资产×3%+二级风险资产×30%+可疑风险资产×60%+损失风险资产×100% . 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风险资产×1.5%+特别关注风险资产×3%+二级风险资产×30%+可疑风险资产×60%+损失风险资产×100% . 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风险资产×1.5%+特别关注风险资产×3%+二级风险资产×30%+可疑风险资产×60%+损失风险资产×100% .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的损失程度计提专项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

此外,在此需要区分财政部为税收目的确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和银监会在计算拨备覆盖率时确定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关于税前扣除的最新规定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明确批准本年度贷款税前扣除。损失准备=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末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4、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 贷存比=贷/存100%

该指标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4]2号)中正式引入,巴塞尔委员会最终颁布相关规则并多次修订。资产定义、建立合规过渡期和其他折衷方法已达成一致。

该指标衡量银行30天内的优质资产以及未来30天内银行资金的预期净流出。优质资产不包括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优质资产分为一级资产(风险权重为0,或评级为AA-以上)和二级资产(评级为2B以上,或风险权重为20%);负债的稳定性根据未来资本损失率的假设而变化 自然存款贴现。总体而言,该比率通过在压力情景下在 30 天内变现优质资产以应对挤兑/融资链断裂来衡量银行的资本损失。

目前只有资产超过2000亿的银行需要逐步达标,即到2018年底达到100%,过渡期达到60%、70%、80%、到 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和 2017 年底分别达到 90%。如果资产小于2000亿,只需要监控和上报相关数据。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可用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 100%

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首次引入了“净稳定融资率”。该比率用于衡量银行通过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可用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的股权和负债基金,在一年内可以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稳定资金来源。所需稳定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敞口项目的乘积与相应的稳定资本需求系数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需要稳定资金支持的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敞口项目的价值。部分。

但2014年初颁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未正式出台,原因是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删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净稳定资金比率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

6)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除)/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就监管指标而言,杠杆率本质上是监管指标准确性的回归。巴塞尔委员会过去 26 年来一直致力于设计对风险敏感的监管指标,并鼓励银行开发自己的内部模型以更准确地识别和衡量风险。,从而降低资本要求。然而,2008 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这种过渡性追求所谓精确风险计量的弊端。部分银行的杠杆率仅为2%左右(资产为一级资本的50倍以上),但核心资本充足率仍为10%。然而,危机情景下的压力也可能导致这些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损失。因此,引入杠杆的概念来给出底线,也就是说,无论银行如何试图降低其资产的风险资本要求,它们都不能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表。国内对该指标的监管主要是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7) 其他流动性监控指标,又称集中度风险

监管规定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列举如下:

①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总额/各项存款×100%;

②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日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③核心负债的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④累计外汇持仓/净资本×100%

⑤利率风险敏感性:加息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净资本的影响×100%

⑥ 风险市场价值VaR:最初只是作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工具,但随着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引入市场风险资本的概念,VaR值被银行用来计算资本充足率采用事实内部模型法。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工具,但所谓“准确”,理论上是单尾的,置信区间为99%,每2-3个工作日突破门槛是合理的。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的表现却很糟糕。测试瑞银溢出的天数是 50 天,德意志银行是 35 天。

对于外资银行,以下三类监测指标一旦超过规定比例,需向监管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低于本外币负债;

②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超过25%;

③外资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

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银行应从核心负债率、同业市场负债率、同业拆借率等多个维度检测流动性风险。最大的十家存款和最大的十家银行的整合比例;将上述资料按月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5、盈利指标

盈利指标本身具有商业性质,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但是,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某些业务资格的申请与这些盈利指标挂钩。比如申请成为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发行CD、参与Shibor和LPR场外报价等),首先要通过央行审慎评估合格。同样,申请央行部分流动性便利,也需要满足央行合格审慎评估要求。此处合格审慎评估涉及的盈利能力指标为:

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净息差=净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净利息收入需扣除贷款损失准备成本)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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