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4 05:5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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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的如下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

现对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的如下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

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特此就基金会行为准则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

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众捐款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按照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的基金会应当保证公益性。对捐赠人有返还利益附加条件的礼品和不符合公益目的的礼品,不认定为公益性捐赠,不开具捐赠收据。

(二)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如实出具捐赠收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收据或匿名捐赠的,还应出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保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出具捐赠收据。捐赠财产未经基金会接受和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让给受赠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基金会能开会议费收据吗?,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入金金额:

1、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证的,以相关凭证作为确认账面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证的基金会能开会议费收据吗?,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凭证作为确认账面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证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与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和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账面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定价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出具捐赠收据,并另行登记登记。

(四)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保证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在保质期内并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在接受企业捐赠的产品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书,以及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捐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用完;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在重建期结束前用完。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使用的捐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在征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后,将捐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用途。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捐赠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如实在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用途。

(八)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规定,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的,按照约定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应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员工工资和福利包括:

1、全体员工(含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门槛)费;

2.理事会作为专职理事的津贴、补贴和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城市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点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损失、审计费用、聘请中介费、应偿还的捐赠资产等。

(九)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资助人的资金、物资和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营费用。

该项目的直接运营成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人工费、专家费等;

2.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采购服务费等;

3、公益项目的宣传推广产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采购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房屋租赁、固定资产购置和维护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

5、其他为实施该项目需要支付的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约定项目直接运营费用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的,按照协议列支;

(十)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捐赠物资的分配和使用足额、及时。

(十一)基金会在选择公益项目的执行人和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性活动。

2. 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应严格区分汇兑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销售材料、提供劳务、授权使用或者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二)基金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当维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材料、提供服务、授权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推广、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用或质量保证。

(五)基金会不得直接向个人和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贷款。

(六)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会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值增值。遵守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公信力,遵守与捐赠人、受赠人的协议,确保公益性支出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制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内不需要分配的有限资产;

3、基金会应当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投资。

三、基金会信息公告

(一)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

(二)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募集捐款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款人的权利义务、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概算。筹款;,调整后的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基金会通过募捐方式接受的公益性捐赠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获得捐赠收入后,应当定期在组织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支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资金、物资、与开展的公益项目有关的各项直接经营费用等,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列入捐赠收入的,还应当公示列入费用的信息. 项目运营期超过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一次;所有项目都应在项目结束后充分公示。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询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不仅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还应当放置在基金会内,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 发起者;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的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 其他对基金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6. 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的交易。

(七)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处、专项资金和各项业务活动。

基金会应在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下列事项:

(一)各项职工工资福利和管理费用(以下简称日常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原则、审批程序、基金会支出总额的比例;

2.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营费用(以下简称项目直接费用)的支付标准、支出原则、审批程序、占项目总支出的比例。公益项目;

三、资产管理与处置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会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的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开。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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