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19:4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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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常用工具比较分析》一文工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

《股权激励常用工具比较分析》一文工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

在《股权激励的常用工具》一文中,我们谈到了五种工具: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在《股权激励常用工具对比分析》一文中,我们对比了各个工具的特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来分析一下各个工具的税收政策。

股权激励,虽然名字看起来很花哨,但本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报酬。对于员工而言,获得报酬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较简单。实际发生时,将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公司的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在职工行使权利时,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在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成本并未实际发生,不能扣除.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复杂。本文主要分析各种工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一般税收政策

(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实施主要是授予-行权-持有或转让。

“授予”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的,从员工的角度来看是“获得的”。

在奖励/取得阶段,由于员工并未实际领取报酬,一般不征税。例外情况是员工获得的期权可以公开交易,员工在获得期权时将获得报酬。此时,期权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减去雇员支付的价格后的余额应作为“工资和薪金所得”征税。(注: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税率征收,详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另外,本文所称员??工为所有家政人员,以下不再提示。)

在行使期权之前,员工可以转让所获得的期权。大多数股权激励是不允许员工在行权前转让的,所以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允许在行权前转让的期权,员工需要在期权行权前缴纳税款。如果期权是公开交易的,转让应按净转让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收入”征税;如果期权未公开交易的,转让按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注:财产转让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以下不再提示。)

行使权利时,授予时未缴纳税款的,按实际购买价款与公允价款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授予时已缴纳税款的股票期权行权收入个税,行使权利时不计算税款。

期权行权后,员工在持有期间继续持有的股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征税。职工转让的,转让收入扣除行权日公允价值后的差额计算为“财产转让收入”。(注:20%的税率适用于分红和分红,以下不再提示。)

(以上两张图片来自东澳教育集团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易通1》)

(2) 限制性股票

限制的实施环节主要是授予/获得-解除禁令-继续持有或转让

授予/收购链接不征税。

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是指转让限制。因此,在解禁前不能转让,且该工具没有期权的行前转让链接。

解禁期间,员工股票可以转让,员工必须确认收入,差额收入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场价格+该批次股票发行当日市场价格)÷2×该批次股票解禁数量-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按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数÷本批次解禁股数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公式比较复杂,举个例子来说明:

A公司于2021年8月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张三获得1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5元,授予登记日股票收盘价为10元。张三获得的股份将分别于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12月31日解除50%。2022年8月1日收盘价为每股12元。那么8月1日第一批解禁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行权收入个税,2022=(股票登记日股票市场价格10+本批次股票发行当日股票市场价格12)÷2×本批次5-激励发行股票总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50×(本批次释放股数5÷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0)=(10.00+12.00)/2*5-5*10*50 %=3000 万。张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对这30万元征税。

期权被行使后,即员工继续持有股息,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征税。员工转让的,转让所得扣除解禁日公允价格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 股权奖励

对于股权奖励,员工将根据他们在获得股权时获得的公平市场价格纳税。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股票收购日不在交易时间内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格,依次采用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职工取得股权后,即职工继续持有股息,持有期间的股息按“股息红利收入”征税。如果员工转移,转移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计算为“财产转移收入”,成本一般为0。

(四)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虚拟股票,不涉及实际权益变动。一般的实施环节是拨款结算。

授予时,员工刚刚获得股票增值权,股票还没有升值,所以员工自然没有收入,不用纳税。

结算时,公司以授予日与行权日股票价格的差额乘以授权股数的方式向职工现金结算,即职工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授权日股价)×行权股数。雇员按“工资和薪金收入”对这种收入征税。

(5) 虚拟股权

虚拟股份也是虚拟股份。员工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股权。他们获得的收入不是股息,而是从就业和受雇中获得的收入,因此作为“工资和薪金收入”征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1) 递延税项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持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根据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递延政策有所不同:

【非上市公司可延期转让,适用20%税率】

非上市公司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职工在他们获得股权激励。纳税延期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本次延期转让政策,需满足境内企业条件,符合审批、公司持股、数量限制、持有期限、行业要求,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优惠不仅是递延优惠,还允许对财产转让收入适用20%的税率,而不是对工资收入适用3%-45%的税率。

【上市公司可延期12个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以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解除,或获得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取得股票(权利)期权的成本由行权价格决定,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成本由实际出资决定,取得股权奖励的成本为零。

(2) 单独计算

如果员工不满足递延所得税条件,则不能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但可以适用个人计算优惠。

单独应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全额计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每次的差额按上式合并计算纳税。

(三)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征税》(国税总局〔1999〕125号),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对本岗位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个人奖励科技人员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五年分期付款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对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纳税方案,在不超过5个历年(含)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股权(包括奖励股权的授予和转让)并取得现金收入的,现金收入优先用于缴纳未缴税款。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股权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处分相关权益后未取得收入或资产,或取得的收入和资产不足以支付其取得的股权应缴纳的部分税款,税务机关不得追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施审计征收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暂不征收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境内上市公司,其权利行使后的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个人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在处分时递延所得税股权,应执行现行的限制性股票税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取得股权时公司未上市,但收购后公司上市,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收入”。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新三届公司上市前员工取得的股票董事会为原股,再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新三板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为非原股,转让时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分红及分红政策

根据《关于区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个月内(含1个月)举行。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按20%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股权激励常用工具的税收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最优惠的优惠政策。申请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政策的前提是合法的,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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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 年 11 月 2 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资等商事法律服务和融资,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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