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03:5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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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新管理办法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新管理办法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新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版《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创新财政资金配置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实践中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制定本办法。如有其他规定,以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开募集社会资金,市场化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省级财政贡献主要来自预算安排。

各区市可分别实施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投资基金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设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委等领导组成。国资委为委员。协调组负责审批投资基金的出资、设立子基金(包括投资基金比例、投资方向等)、重大投资事项、并购、子基金的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和存续期间的重大问题。

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的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使用需要拨付至投资基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授权,履行政府投资者职责,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代其履行投资者职责。 . 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筹集社会资金;募集资金数额不低于投资资金的50%;

(3)根据协调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的提案;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立账户,专户记账;

(五)监督管理基金公司和基金运作,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七)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的具体操作程序;

(二)根据协调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募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和谈判,起草并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聘任子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行使子基金出资人的权益,报告运作和监督情况及时将子基金转至省投集团;

(五)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注资,并按照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6)跟踪和了解子基金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基金公司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基金公司可以结合子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调整投资基金投资金额的方案,由省投资组审核,报协调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募集。基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20%,并应在基金获批后3个月内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不得控股子基金,也不得以独资形式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个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协调组研究决定。部门。

第十二条 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按照协议和章程进行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注册,投资于福建省企业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保荐人(或合伙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拟定发起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其他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投资行业的具体情况等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50%或承诺出资;除政府投资者外的其他投资者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数量;

(4)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四条子基金的投资期限暂定为10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报协调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格,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具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公司近两年业绩良好,或股东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行业领先地位;

(四)至少三名具有五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领导过至少三起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组同意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暂行办法,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以下评级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或捐赠;不得吸收、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外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的各投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担、风险共担”的原则,就收益和承担损失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但明确同意继续滚动使用的除外。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基金的损失由出资人共同承担,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润,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流失,不得承诺最低回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防范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基金的运作。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子基金实收资本金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并与业绩考核挂钩,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子基金增值收入的百分比。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

第五章资金的终止和提取

第二十条投资基金一般在期限届满后终止。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并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投资人的监督下组织清算,政府出资和归属于政府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提取。如果在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前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投资基金章程中与其他投资者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定后一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出资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四)基金未按照章程进行投资;

(五)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中提取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取;章程未约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关于基金终止和退出的规定也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出资部分投资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实现保全。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升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委托有条件的银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基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定。 .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成立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与我省合作基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暂行办法,对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托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体系和内部审计监控风险控制体系;

(四)为投资基金、子基金的基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专人服务;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引入第三方对投资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提供资金。开展实现程度、投资运营等评价,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规划。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引导社会基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督各子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级投资集团应当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投资基金、子基金和投资项目之间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每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报省财政厅,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公司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预算法和财务违规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业投资基金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投资对象以非上市公司为主。

其次,投资期限一般为3-7年。

三是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促进企业发展,适时通过各种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多方,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具体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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