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1 15:2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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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万“理财型”存款变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状告国泰君安证券


  投资者宋某晶称,自己在2017年花201万购买了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的“保本高息”银行“理财型”存款产品,而到期后无法兑付,才发现原来买到的是私募基金产品,而且私募基金合同上的签字捺印均非自己所为。

  最终,宋某晶将推荐人杨某兰和该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人国泰君安(19.310, -0.13, -0.67%)证券告上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万“理财型”存款

  变私募基金产品?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原告宋某晶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11月,作为自己同村居民、原农行临沂罗庄支行工作人员的杨某兰,向自己推销银行“理财型”存款业务,并宣称该业务存款期限为一年,不仅保本,而且利息收益很高,到期后存款本金和利息收益全部返还。

  宋某晶表示,出于对杨某兰所宣称业务模式的认可,自己在2017年11月29日由杨某兰在银行柜机上办理了100万元的存款手续,次月又追加存款101万元,共计201万元。

  2018年年底,该“理财型”存款业务一年期限届满时,杨某兰却表示,当时办理的该项业务“事实上是为其购买了基金理财产品,且基金公司出现了风险,无法返还款项”。

  宋某晶称,通过后续调取的银行流水回单发现,所存款全部款项实际被杨某兰转付到了国泰君安证券在平安银行(15.320, 0.18, 1.19%)开立的账户户名为国泰君安运营外包户名下,并非杨某兰所宣称的银行存款。

  宋某晶认为,杨某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将宋某晶的存款款项转付到了国泰君安证券开立的账户名下,且国泰君安证券在收到款项后亦未尽到核实及返还的义务,均存在重大过错,进而导致宋某晶财产损失,其行为共同侵害了宋某晶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本金201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文书显示,经罗庄区人民法院查明,宋某晶向国泰君安证券转账购买的是“瑞奇固利增赢贰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瑞奇贰号基金”),该基金产品成立于2017年10月并于当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瑞奇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奇公司”)。在北京瑞奇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国泰君安证券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瑞奇固利增赢贰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瑞奇基金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原告是否签了私募基金合同?

  对此,本案被告之一的杨某兰辩称,自己是农行罗庄农行大厅服务人员,本案中宋某晶购买的产品是自己的同事说了后推荐给宋某晶的,同事“给了账号就给存上了”,自己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应由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承担责任。

  而对于宋某晶是否签订了《瑞奇基金合同》,另一被告国泰君安证券与宋某晶各执一词。

  国泰君安证券辩称,《瑞奇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该公司根据合同履行托管人义务,不承担兑付义务。通过宋某晶诉北京瑞奇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鲁1311民初177号,以下简称“117号案件”)一案中宋某晶的叙述,“可见宋某晶对上述合同签订是认可的、明知的,签署瑞奇基金合同是宋某晶之真实意思表示。”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117号案件中,宋某晶诉称,“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三方经协商签订了《瑞奇固利增赢贰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其中原告为投资人,被告瑞奇公司为基金管理人,被告国泰公司为基金托管人。当日,原告与被告瑞奇公司针对上述合同签订了《瑞奇固利增赢贰号私募投资基金专户补充协议书》,约定了投资数额、打款监管帐户及投资期限。原告按专户补充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打入被告国泰公司的监管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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