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5:37: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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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回购制度来了:欺诈发行割韭菜必须买回股票 五大要点


  8月2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

  《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落实。该条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点一:未对适用情形做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

  一是在适用领域方面,《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二是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三是在适用的板块方面,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责令回购是一项新制度,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比较少,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在哪些情形下适用责令回购措施、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作出具体规定。证监会将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欺诈发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决策,确保做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务实可行,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该人士表示,从《证券法》规定来看,责令回购措施是在发行人有欺诈发行情形,且股票已上市交易的情况下,赋予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新型监管措施,属于任意性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案件情形复杂多样,并不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上述法定情形后,都必须采取这种措施,而是要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欺诈发行案件情况具体判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这项措施,鉴于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实施办法》暂未做规定,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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