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8 09:3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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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购商品用于投、分、送要视同销售,征收销项税?

  视同销售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但税收上应当做为销售进行处理,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

  视同销售要按不同的税种分别处理,不能混用。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者劳务,企业所得税对其差价征税,应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调整反映,此外视同销售收入可以做为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视同销售有8种,分3种类型,一种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比如:自产或外购用于投资、分配等,一种是流转领域发生了转移,比如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消费等,这两种类型视同销售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一种是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比如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用于销售,这种情况视同销售是基于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需要。

  视同销售一般来说会增加流转税但最终可能不一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目的,一是保持抵扣链条的完整,二是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以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逃避纳税。

  外购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理论依据

  增值税实质系对消费课税,但征税环节前移至经营环节,因此增值税有独特的税负转嫁机制,而税负转嫁是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实现的,上一环节的销项,构成下一环节的进项,而下一环节的销项,构成下下环节的进项,这样层层抵扣层层转嫁,增值税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传递,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首先是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并没有进入流转环节的最末端,而这些货物承载的增值税要随着货物转移转嫁下去,最终实现对消费课税,就要通过进项抵扣机制,而根据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进项要抵扣,就要计算相应的销项,不计算销项,则不能抵扣进项,如同免税不能抵扣是一个原理,所以需要做销售处理,这样,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链条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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