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8 17:1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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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2个重磅财富看点 5位知名律师火速解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扎根中国土壤,紧扣民生脉搏。一部将深刻影响14亿中国人生活的“社会百科全书”呼之欲出;开辟我国法治新天地的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房屋70年自然续期,婚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新策,事事明晰于心;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继承遗产,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掉进“结婚坑”、“离婚坑”,辨识“变相”高利贷,保护公司产权,提前擦亮双眼;梳理高铁霸座、高空抛物、霸王条款等民生焦点问题背后的千头万绪,做好科学防范……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国际金融报》特别邀请来自京沪两地的五位知名律师,共同见证民法典重大时刻的到来,并从房屋资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侵权、产权保护等五大方面,携手畅谈草案背后事关“钱袋子”的诸项法律密码,抢先将重磅财富看点悉数收入囊中! 

  01

  房屋资产篇

  解读嘉宾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央视主讲律师 窦龙斌

  1、民法典草案关于房屋70年自然续期的新规,如何理解?

  实际上,民众所理解的房屋70年续期新规并非针对房屋本身,因为我国对于房屋所有权并未设定期限,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年限,例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房屋未灭失的应当办理续展,续展通常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缴纳相关费用的形式体现。

  而居住用地的自动续期,之前在《物权法》中未明确续期的具体程序,因此在《民法典(草案)》第359条中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民法典修改为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埋下伏笔。

  2、对于房屋续期费用等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何细化建议?

  关于后续法律、行政法规如何细化,个人建议,可以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中回复:“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3、物权编中,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请举例说明影响。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群体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例如,夫妻离婚时,如果房屋所有权分割至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可能面临无房可住情形,虽然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给予适当帮助”常常成为现实中的实践难题。那么,在设定居住权的情形下,名下无房的一方在觅得新住所前可以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再比如,一部分父母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甚至不惜变卖自身居住房屋,一旦子女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将会使得父母老无所居,那么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基于居住权的设定具有一定保护性,因此“不得出租”的规定也同样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的实现,这一设定对于解决婚姻、家事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4、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如何理解?

  民法典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建筑物业主权益的修改,它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定程度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门槛,明确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5、民法典草案为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对于农民有何影响?

  这次修改,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民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获得稳定收益,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民进城务工所导致的土地被撂荒、闲置的问题。

  民法典草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的核心条款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而在过去《物权法》的规定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仅局限于“转包、互换、转让”。因此,民法典草案的修改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为灵活,农民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办经营权的流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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