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7 09:5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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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妈银行领首号遭公务人员插队 银行“公务优先”占理么?


  前段时间,一条拍摄于4月20日,标题为“法院工作人员银行插队气哭大妈”的视频成为了热点,我在看过视频后,大致也了解了当时的情况。

  4月20日,山西某银行,一大妈在银行开门前就开始排队,而且也成功领到了第一号。

  当时,银行仅开一个业务窗口,正当大妈以为自己马上就能办理业务时,却遭到当地法院公务人员插队,起初大妈并未说什么只是在一旁焦急的等待,但因法院办理公务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大娘当场急哭。质问银行“为什么法院的人不排队”。

  对此银行回应称,有文件证明法院能不排队办公务。最终经协调,法院公务人员主动提出先让大娘先办业务,大娘办完后离开。该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他们纷纷指责银行的“特权”行为,认为就算是公务人员也不能插队。

  当我看完这个视频的时候,我就很生气,我生气不是因为别的,而是报道这个事件的媒体,他们引用的标题居然是:

  “大妈银行领首号被法院人员插队,银行:他们不用排”

  很明显,广大不明真相的网民被挑拨了情绪,在此,我觉得有必要还是站在银行的角度解释一下,银行优先给法院办业务是合理合法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有权机关”进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那不仅会被处罚,相关责任人还会被追责,这是有案例和教训的。例如某银行出纳会计部主任吐某某,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该银行柜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扣划措施时,有意拖延办理手续长达数小时,并将该消息泄露,导致应被扣划的案款被转走。最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吐某某,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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