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3 17:3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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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垄断法》被罚8700万元 丰田中国:问题已改正

 12月27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中国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中国被罚款约8761.31万元。

  对此,12月27日,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方面对记者回复称:“针对这个处罚我们是接受的,因为事情属实,并且我们已经就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

  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丰田中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丰田中国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二)丰田中国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中国交易相对人。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书》还显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丰田中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首先,丰田中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丰田中国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丰田中国的行为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丰田中国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丰田中国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丰田中国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虽然今年国内整体车市遇冷,但是近几年雷克萨斯在华销量实现了高速增长。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雷克萨斯在华实现销售新车约10.92万辆,同比增长25.6%,雷克萨斯在华销量首次突破10万大关。2017年、2018年雷克萨斯在华销量分别约为13.29万辆和16.05万辆,同比涨幅均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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