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2 16: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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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给员工的工资也执行增值税,那职工福利支出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了吗?

    经常听到有人抱怨,员工的工资为什么不能在增值税前抵扣,那样,不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少交一些增值税吗?我们顺着这个问题来看一看,如果把工资也纳入增值税体系,会是什么情况:
 
    假设你是老板,公司里有一个员工,目前你每年付5万元给他,是税后的数字,那么,公司代扣代缴完个税后,他直接领5万元回家就好了。
 
    对你的公司来说,5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这笔钱对增值税没有贡献,不能产生可抵扣的进项。
 
    如果换一种模式,员工领走5万元的时候,开一张13%的增值税发票给你,记载的进项税额就是6500元,员工带着56500元回家了,然后把6500元作为他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交给了税务局。此时,你的公司可以用于抵扣,在销项充足的情况下,能减少应纳增值税6500元。但是你别忘了,你员工那6500元也是你给的,你实际的增值税负担并无变化。
 
    如果再换一种方式,直接规定人工工资就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扣除,那么公司雇上一些员工的话,估计一分钱增值税都不用交。你这样,别人也这样,增值税作为税种就消失了。这显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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