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2 16:14: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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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住宅用地续期明确期限

  2019年4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性骚扰应担责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790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应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条款。

  她说,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把学校单列一款作为防治性骚扰责任主体很有必要。”她说。

  她建议,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

  针对这一条款,曹建明副委员长说, 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

  “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有不少委员针对人格权的范围提出了建议。

  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格权范围的一般规定。他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人格权形式。比如随着生物科技的加速发展,个人基因、遗产信息等也可能作为一种人格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像这次草案中就把声音权列进去了。”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增加安乐死的规定。

  他建议条文设计为,“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胎儿和英烈的名誉权保护条款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799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龙虎委员说, 建议对公众人物的肖像使用进行设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肖像权人名誉、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何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应进行明确。”

  马一德建议,在名誉权部分增加胎儿和英烈的名誉权保护。

  他说,具体条文应设计为,“胎儿名誉受法律保护,侵害胎儿名誉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名誉受法律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他建议将名誉权的侵权免责事宜集中规定,将第807条修改如下:“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陈述事实;二、合理评论;三、行使法定职权;四、未公开的口头或书面建议意见;五、消费者评论;六、文学艺术创作;七、其他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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