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0 18: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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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宣判:撤销虚报资本等罪 维持挪用资金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裴显鼎

  审 判 员 张勇健

  审 判 员 罗智勇

  审 判 员 司明灯

  审 判 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冰

  法官助理 罗 灿

  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天的宣判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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