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1 18:48: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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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高有利于极大地提高民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方案明确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这预示着我国税收方面的惠民政策又迈开一大步,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工薪阶层负担,有效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近几年城镇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源如房价节节攀升,不少居民为购房背负沉重债务包袱,而且养老、医疗、教育等费用绝大部分由家庭承担,让不少工薪阶层难堪重负。

尤其,由于税收征管体制缺陷,个税事实上沦落为工薪税,且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已从“大众税”变成了“穷人税”,中低工薪收入阶层是其主要纳税对象,不仅有失个税公平,也加重了广大工薪阶层生活负担。然而,无论是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还是在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其调节功能下降,甚至有时产生“逆向调节”。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源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收入占比较高,远超其余十项所得的个税收入之和。我国对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等11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个税征收对象比较广泛,但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了“绝对大头”。2017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11966 亿元,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接近8000亿元,占个税收入的比重为 65.3% ,其他十项所得的占比仅为34.7%,这就意味着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个税沦为名副其实的“工薪税”。

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趋势而言,近十年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占比由2007年的55%上升至2017年的65.3%。因此,很明显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工薪阶层负担,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其次,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经济活力。税制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对社会基本价值观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从社会财富增值渠道看,现行个税税制不尽合理。例如,税率设计的不统一,费用扣除不合理、不规范,导致纳税不公平。

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 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一些高收入者利用税率不统一及其他设计上的缺陷,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甚至逃税。

再如,目前居民个人收入渠道已非常多元化,除工薪收入,还有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等。现行个税法仅把注意力放在工薪收入纳税上,对社会其他群体尤其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征缴力度不足,使收入差距逐渐延伸为财产差距,不断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和新的社会不公,正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

因此,3500元个税起征点,不仅不能发挥抑制社会财富差距作用,反而有拉大社会收入差距之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虽然当前我国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总体发展趋势,但仍存在一些抑制经济活力的因素。例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月同比增长速度由2017年6月的11%,下降至2018年5月的8.5%。个人所得税及高房价等一些因素,抑制了中等收入者的消费能力,对经济发展不利。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提升经济活力。

最后,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等收入群体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样在中等收入群体上出现了直接税(个人所得税等)和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双重叠加”,增加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不利于培育中等收入群体。

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在维护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进一步壮大,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橄榄型”人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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