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31 17:11: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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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版集团原董事长王亚飞受审 被控挪用公款8千万

 5月30日,安徽出版集团原董事长王亚飞(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案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受审。来自安徽省宿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以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现年63岁的王亚飞2005年10月任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2008年10月任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8月退休。2017年7月4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 1992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亚飞利用担任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安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徽省商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公司股份、金手链等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522.3045万元、美元4.75万元、金条400克,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资产重组、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2001年至2013年,王亚飞利用担任技术进出口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其他个人使用或者以单位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合计挪用人民币81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控辩双方围绕王亚飞收受公司股份的认定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等方面的意见分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由于案件复杂重大,预计该案庭审过程将持续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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