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4 16:07: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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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折扣机票收高额退票费 终审败诉退全款

判决书判决书

  央广网长沙10月13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买折扣机票,退票时被以全票价的相应比例收取退票费,这是很多乘客遇到的情况。大多数人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湖南长沙市民阳先生选择较真儿,将厦门航空告上法院。近日,长沙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厦门航空10天内退还乘客阳先生机票款620元,即全部购票款。至于厦航认为其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二审法院认为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此案有哪些典型意义?

  此案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6月2日,阳先生从厦航购买了一张票面价为620元的6折机票,因故没有赶上飞机,退票时,厦航要求按经济舱全票价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费。阳先生认为,这张620元的机票,除掉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费加费60元,真正的机票价才510元,339元退票费太高。连同对航班延误标准的质疑,阳先生将厦航诉至法院。阳先生说:“飞机经常晚点,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消费者稍微有一点问题,就要付出巨额代价,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改变航空公司的一些霸王条款。”

  阳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飞时间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达机场,与厦航规定的“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规定相差3分钟。厦航在机场的服务人员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然而,阳先生得知航班延误了11分钟,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

  阳先生认为,自己不算误机,完全不构成对登机的妨碍,厦航不应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我迟到了3分钟,而他们的飞机和计划起飞时间比,推迟了11分钟,它11分钟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为什么我3分钟就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阳先生关于飞机延误标准的主张。法院认为,阳先生自成功订购机票时起即与厦门航空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在计划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阳先生主张的按实际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就具有不确定性,严重威胁航空安全。

  从起诉到终审,前后持续了三年时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厦航收取339元的“巨额”退票费,认为不涉及“霸王条款”嫌疑。同时认为,阳先生属于误机,应承担误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尽管也认为,阳先生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但仍判令厦门航空在10天内退还阳先生全部的购票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分析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违约,从而导致原告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还的时候进行了抵扣。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抵扣,应该单独提起一个诉讼请求,意味着要进行一个反诉。这样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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