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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可以给当事人吗 律师复制的案卷可以给家属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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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律师从检察院或法院复印的刑事案件卷宗并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家属查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的,律师也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获知的信息,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畴。即便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律师仍然有义务保守秘密。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刑事案件卷宗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可以查阅。其他人是不允许查阅的。但当事人经法官允许可以复制案件卷宗的庭审笔录,判决书,以及自己的口供笔录等材料。

1、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2、律师调取的卷宗可以给当事人本人看,当事人家属不能看,如果当事人本人看后要求复印或者拍照,律师应当拒绝。

3、但是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答:1、对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时,以下材料要保密或者不所泄露、披露: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2)、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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