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21:30: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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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汇编(贷款中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调查贷款用途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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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一个看似普通的罪名,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高发的罪名,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处理都是比较顺利的。但就在去年,蜀山下的蜀州城里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让办案人员都觉得头疼。

一、案起

王小虎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到了云游四海公司,成为总经理孔璘的秘书。孔璘有一个朋友,叫李重楼,此人长期生活在美洲大地,一年也回不了几次蜀州。几年前孔璘和李重楼在喝酒时,孔璘说到,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娱乐项目,想让李重楼一起来做。李重楼答应了,并立即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无双娱乐公司,聘请锦八爷作为职业经理人,负责无双公司的项目筹备工作。但由于李重楼长期不在蜀州,便将无双公司的账户交给孔璘管理,并告诉锦八爷,要用钱的时候就找孔璘,平时经营时有什么问题也找孔璘。出于对朋友负责的态度,孔璘时不时也会到无双公司去看一看经营的情况。

王小虎入职后,前任秘书就交给他一个U盘和一个账户密码,告诉他这是无双公司的账户U盾,平时根据孔璘的指示,使用这个账户里的资金。

王小虎刚来没多久,工资也不高,但这时他看到了心仪已久的游戏主机上市,心里十分难受。为什么?因为买不起啊!这时一个大胆的念头跳了出来,没钱还不能借吗?于是王小虎准备去借网贷。

一旦有了这个想法便再也停不下来了。第二天,王小虎就开始在网上寻找网贷平台。很快就有一家叫“快快来”的网贷公司进入了王小虎的眼中。根据网站提示,王小虎加了一个叫许老三的客服的微信,说要贷款1万元,分期还款。许老三说没问题,但根据公司规定,贷款需要交纳一些服务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先交了才能发放贷款,其中保证金就是1万元,还款后会退还给客户。

但是,此时的王小虎兜里并没有1万元,于是就想到了无双公司的账户。他想着保证金是要退的,先用一下没关系。于是便从无双公司的账户转了1万元到许老三指定的账户中,但是贷款并没有到账。接下来的几天,许老三便以服务器出故障等各种理由和借口骗王小虎陆续转账10余万元到其指定账户。不过,王小虎申请的贷款依然没有到账。

王小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想着无双公司账上那10几万的窟窿,心里害怕极了。

但就在这时,自己微信好友里一个叫黄一旦的人主动找到了他,王小虎记得这个黄一旦是几年前出去旅游的时候认识的,自称是股票经纪人,但这几年也没有联系。黄一旦说,他现在手上有很好的资源,找他炒股,做短线,一个星期可以投资翻倍。这时一心想着快点补窟窿的王小虎哪管这么多,于是就跟黄一旦说想投20万元,于是就又从无双公司的账上转了20万元给黄一旦,让他帮忙炒股,一周后连本带利换给自己。

谁知,一周后黄一旦也彻底联系不上了。王小虎意识到自己彻底被骗,无奈只有想孔璘坦白了一切。孔璘也不含糊,在如慈父般批评教育了王小虎之后,转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并对王小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没有问题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即对王小虎进行了询问,王小虎也将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民警。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对该案立案侦查,理由是王小虎涉嫌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在《刑法》中,挪用资金罪一共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第二,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经公安机关初查,王小虎挪用资金总额达38万余元,其中有20万元设涉嫌用于炒股。

那么,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是否有问题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虽然从行为模式上,王小虎似乎符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但在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上,公安机关却出现了失误。简单来说,王小虎是与云游四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与无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王小虎只是云游四海公司的员工。虽然从表面上看,孔璘确实也在管理无双公司,甚至无双公司的钱都控制在孔璘手上,但这毕竟是两家公司,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详细阐述,在此先挖个坑。

不过呢,由于刑事立案的标准与最终定罪的标准不同,所以说结合两个公司的这种情况,误认为王小虎也是无双公司的员工也是情有可原的。案子都立了,还是得办下去吧。不过这一失误也是这个案件后续一系列问题的开端。

为已用于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人不得再以借新还旧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

虽然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知晓借新还旧,但根据其明知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无论其所担保的贷款是否已用于偿还旧贷款,均与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无关且并未在其真实意思之外加重其担保的风险与责任负担。此时,保证人不得以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款为由主张免责。

贷款中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调查贷款用途违法,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过失是否构成本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判例中并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故意犯罪,仅是查实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营状况进行核实,认定此失职行为引发一定危害后果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文援引案例的司法精神虽超出大众的一般认知,但符合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本文援引案例再次告诫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查放贷,不能以为“很傻很天真”就不会构成犯罪。充分认识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加强学习,认真履职。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汇编和贷款中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调查贷款用途违法吗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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