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08:21: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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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自律公约人民银行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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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属于道德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要求赔偿“对方学校”损失属于经济制裁,具有惩戒性。这个经济制裁很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最终转嫁到教师身上,这就不是道德约束而是经济处罚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教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很大,但教师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只能从道德、诚信、情感等方面进行谴责,并不能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从这个层面讲,自律公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律公约》针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中存在的问题综合施策,以加大公示提示力度的方式促进信息对称,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公示制度,完善违法行为处置公示制度:

一方面,通过创设“事前报备、事中公开、事后溯源”的管理机制,强化直播带货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公示力度;

另一方面,提示投诉、举报方式和争议处理规则等信息,引导消费者准确投诉,落实接诉即办相关工作要求。

三是强化行业治理,促进社会共治。

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协作和数据共享,在电子商务领域跨平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共享严重违法主播及其他经营者信息,防范跨平台违法风险;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协作,明确责任划分,完善跨平台争议处理中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维权、违法处置工作衔接;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助力政府部门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企业、个人信用认证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信用认证市场秩序,保护信用认证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信用认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信用认证行业是指从事企事业单位、个人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与咨询、信用评定、贷款债务追偿及相关信用担保业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信用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认证、信用评估、评定等职能的各类信用认证公司或信用评价公司等法人实体;信用从业人员是指各信用机构内从事信用业务或信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信用认证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

第四条倡议全行业信用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信用认证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信用认证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议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行业自律与管理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用认证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信用认证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信用认证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信用认证业务,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信用认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信用担保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鼓励信用认证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信用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倡导信用认证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九条自觉维护信用认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信用认证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积极督促信用认证机构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信用认证信息,定期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合作银行、信用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积极促进信用认证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信用认证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信用认证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信用认证行业内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信用认证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信用认证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信用认证机构、信用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信用认证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六、不恶意串通信用认证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信用认证或信用担保;

第十三条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信用认证行业发展战略,为信用认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信用认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议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信用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提议,经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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