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9:37: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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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doc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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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虽然具有偿付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不能在不影响本行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出售资产获取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本行秉承审慎原则,全面识别、有效应对、持续监测和适度控制各业务环节的流动性风险,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还是在特殊情况下,都有充足的资金支撑资产。压力。 到期债务的增长和支付。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与本行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型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二)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健全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6)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二)审议批准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重要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审议和修订上述内容,审议和修订工作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战略、政策等; (4) 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框架内妥善管控流动性风险; (5) 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获取定期报告 (6) 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商业银行法的不足,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报董事会批准; (2)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其中战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前。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实施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报告重大变化或潜在流动性风险;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定期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 (7)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报董事会批准。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修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和修正工作; (8) 识别和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的机制来监测这些触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本行应根据业务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确定自身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据此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能力应以量化的方式表示,如银行在正常情况和压力情况下能够承受的未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二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应当具有连续性和前瞻性,并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涵盖表内外所有业务,以及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机构和各级业务部门,包括正常和压力条件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总体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制度;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 (6) 正常和压力条件下的现金流量分析; (七)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控过程; (八)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ix) 应急计划。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应当完备、适当,并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政策的变化及时审查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集中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限额的设置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限额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率。 第十八条 新产品、新机构、新业务部门、新技术手段引入前,可行性研究应当充分评估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制定相应措施。 引进运行后,要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行应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本币和外币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相关管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三)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恰当;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和程序,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适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 (1) 每日按设定期限,按照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按币种和按银行的 整体或按组织、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测算分析; (2)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流动性风险的比例和限额,并根据需要及时监测和控制; (3)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四)及时报告本行持有的流动资产构成和市值; (5) 定期检查是否符合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6) 能够及时、前瞻性地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把握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7) 可根据假设场景和限制压力测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下列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2) 可用流动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的分析; (三)资金来源和用途集中; (四)各市场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导致资产、负债变动的因素变化趋势; (6) 流动性风险管理 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应当定期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具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2)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 (六)流动性影响因素分析; (七)压力测试介绍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及时披露情况等信息,增强交易对手、客户和社会公众的信心,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银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流动性管理方法与技术第二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部分。

本行在确定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管理遵循分权化原则,有必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权政策,分散资金用途和来源结构,增强本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种类、币种、交易对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资产和负债过度集中。 流动风险。 对资产负债的流动性集中度设定限额时,应考虑资产负债的期限、担保情况、债务提供者或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内部关系,以及资产负债的历史表现等。 第三十条 资产负债管理遵循审慎原则,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的转化和传导。 (一)评估资产流动性时,需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风险等因素对资产流通性和资产价格的影响。 (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注意以下事项,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地区、经济行业等方面存在过度的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的深度和流通量; 2. 3.持有部分债券资产占债券总额的比例; 3. 债券、票据等资产的信用等级及利用该资产在公开市场或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的可能性。

(三)定期监测交易对手状况及自身偿付能力指标。 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 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4) 加强对未提取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监测相关客户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本行可能面临的风险承兑产生的。 客户可提取的垫款和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 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降低对波动性债务的依赖。 2、通过优质服务与资金来源商建立关系,持续关注大额资金商风险状况,定期监控大额资金商存款(如前十名客户存款)和银行中的融资提供者,也可以建立存款(或融资)集中度的触发比率。 第三十一条 发行股票和债券是本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方式。 要关注资本市场的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补充流动性的能力和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本行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以发现融资缺口,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应。 第三十三条 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方法分别计入当期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现金流量期间错配的净额现金流出减去流入所得,按一定时期内的累计净现金流量错配计算。

第三十四条 现金流量错配净额的计算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和负债,形成按币种列示的现金流量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选择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负债排除在净现金流量错配计算之外。 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文件。 高级管理层定期评估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未来现金流量需要分为到期日确定的现金流量和到期日不确定的现金流量。 固定期限现金流量是指全部由对外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产生的固定期限现金流量。 显性到期现金流量是根据其确切的到期日计算的。 到期日不确定现金流量,是指到期日现金流量不能充分反映流动性风险,或活期存款等负债没有明确到期日时,本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计算的现金流量。 流。 期限不确定的现金流量的计算必须遵循审慎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 现金流量期限错配分析应着眼于短期,必要时进行中期甚至长期错配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 现金流量期限错配限额(简称现金流量限额)的设定,应当根据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现金流量限额由专门部门制定,经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审核,必要时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各期现金流量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量限额,现金流量限额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至少预测其在某一期间的融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内,尤其是从本次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来看,根据压力测试下的缩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审慎计算因出售全部或部分国债、央行债券等流动性资产而增加的流动性。 (三)在计算现金流量限额时,将或有负债中的备用融资额度作为追加项目,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作为扣除项目。 (4)按上述步骤计算一定时期内现金流量的理论限额。 为计算直至隔夜的较短期间的现金流量限额,本行可根据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每日限额。 第三十九条现金流量限额应当按照审慎原则严格设定,确保有效执行。 凡超出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世行确保记录所有超额交易,并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报告所有事先批准请求。 对所有未经批准的超限情况进行调查,对包括业务部门在内的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量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到规定限额内,并进行处罚任何故意的行为。 惩罚。 第四十条 现金流量限额的计算期限至少为一个月。 由于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对市场的影响往往超过一个月,因此计算可能会在更长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到期日不确定的现金流量原则上应当全额计入当日到期的资产和负债。 但是,如果本行能够证明所采用的计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本行可以对该部分现金流量估计进行行为调整。

行为调整可以以历史经验为参考,按照一定比例的资产负债存量进行计算,也可以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进行计算。 所使用的衡量方法必须适合业务的性质和复杂性。 第四十二条 计算到期日不确定的现金流量所采用的行为调整假设必须得到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所有建模假设和模拟都必须记录在案,并接受回顾性测试。 高级管理层定期评估行为调整假设和回顾性检查,以适应本行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三条 例行压力测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必要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项性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调整流动性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应针对个别机构和整个市场设置不同的压力情景。 个别机构压力情景的假设包括但不限于:(i) 流动资产价值的侵蚀; (ii) 零售存款大量损失; (iii) 批发资金来源减少; (5) 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6) 与新开发的复杂产品和交易相关的流动性损失; (7)信用评级下调。 对整体市场压力情景的假设包括但不限于:(i) 市场流动性突然下降; (ii) 外汇兑换和外汇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 (iii) 获得央行融资工具 (4) 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四十五条 压力测试应当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以往类似的流动性危机情景进行回顾性分析。 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顾性分析都记录在案并报告给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以供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六条 压力测试在并表基础上按币种进行,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单独进行压力测试。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机时,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保持企业融资能力,直至应急资金到位。 第四十八条 压力测试需要充分考虑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假设情景对银行自身的影响; (二)政治风险、国别风险、外汇限制; (三)资产变现时间及折价程度。 第四十九条 应当保证在不同压力测试条件下的最短生存时间内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如果压力测试结果为负面,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增加银行的流动性水平。 第五十条 压力测试情况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以及根据压力测试调整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预案等结果 。 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实施。 第五十一条 制定并定期更新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与银行的复杂程度、风险水平、业务、产品和组织架构相匹配,根据经营和现金流管理情况设置和监测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分析银行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二条 流动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正常情况和压力情况分别制定。 应急预案应涵盖本行暂时性和长期性流动性危机,并预先设定触发条件和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至少包括一种极端情况,即评级本身降至“非投资级别”。 应急预案描述了本行将如何识别和优化融资来源并出售资产以减少这种情况下的融资需求。 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流动性暂时中断商业银行法的不足,如业务突发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物理突发事件等导致本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2)流动性的长期变化,如本行评级调整引发的流动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应急预案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加强流动性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 (一)保持适量的流动资产; (2) 衡量和预测本行在不同情况下的融资需求; (三)管好融资渠道。 第五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资产端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端流动性管理策略。 资产端的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变现过剩的货币市场资产; 持有到期证券; (3) 在市场上卖出流动性有价证券; (4) 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部分业务; (5) 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增加出售减去流动资产的证券化或转让条款。 负债端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融资整体定价策略; (2) 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3) 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撤销和终止合同的政策; 信贷便利政策。

第五十五条 同业拆借市场是本行获取流动负债的重要来源。 本行根据经验评估自身融资能力,关注自身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上的借贷能力,将每日和每周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内,以防止交易对手违约或违约。违反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重大不利条款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需要在总行和分(支)行层面分别实施,可以针对主要业务币种和重点区域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十七条 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和应急预案。 必要时,董事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应急预案需要定期更新,并至少每年一次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评估。 本行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情况下各项预案措施的顺利实施。 Chapter IV Risk Report Article 59 The Bank shall report the liquidity risk contingency plan and its update and exercise to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before the end of April each year. Article 60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monitoring reports, strategi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banking regulatory bureau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in a timely manner as required. Submit the previous year's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report to the Banking Regulatory Bureau before the end of April each year, and explain the adjustments to relevant strategies, policies, procedures, and limits. Article 61 Report the following major events to the CBRC in a timely manner: (1) The Bank sells assets on a large scale to increase liquidity; (2) Major adjustments to the Bank's ratings; (3) Major changes in external market liquidity conditions (4) The Bank's important financing channels are about to be restricted or fail; (5) A run on the institution or the region where the institution is located; Major events that affect the Bank's liquidity risk level and its management status; (8) Formulate a reporting system for major liquidity risk events and report to the Banking Regulatory Bureau for filing. Chapter 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62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terpreted and revised by the head office of 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63 These Measur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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