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6:3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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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

(一)与收益相关的涉税风险点

1.取得手续费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服务费收入。

验证建议:

查看其他应付款项下“其他”、“服务费”等子账户贷方金额及余额,查看是否有收到未计入收入的交易手续费。

政策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按扣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缴纳2%的手续费。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于时间,并作专项记录,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具体数额和总额的行为。 ,以及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填制收入申报表,按月送交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凭收入退税函到指定银行办理国库退税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其中: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支付的下列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奖励代扣代缴工作较好的税务人员。 但是,扣缴义务人不得向税务机关查明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缴纳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不扣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以偷税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服务费收入征税免征的通知》

…………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收取服务费。 储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获得服务费收入。 储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

2.从事储蓄机构代扣代缴业务的税务人员代扣代缴利息税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文件确认“(一)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网友对税务处理的看法:

从单位来看,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流转税方面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该项收入实际是企业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65号文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 因此,服务费在会计核算中不仅应作为收入核算,还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有一份文件可以参考《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费用收入征税免征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其中明确指出:对储蓄机构的服务费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当然,目前也有部分地区的服务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例如,黑龙江省在“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件中明确,由税务部门委托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服务费。 征收销售税。 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2. 无法支付的金额不计入总收入。

验证建议:

核对中长期未核销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

政策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第(一)项以外的所得。 )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 )项中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企业超额资产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处理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违约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如:采购商没有预付款。

验证建议:

检查预收账款,了解当前核算单位的贷方金额长期不变的原因。

政策依据: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收入(当然包括因违反有关条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照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合同的)

4.取得的补贴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长期往来款项不计入收入总额。

验证建议:

核对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的贷记金额,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非税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视为非-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减去: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的;

(三)企业将资金与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销售额不可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返还的已拨付资金的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上述文件规定与原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基本一致。 不满足文件规定条件的,应计入总收入

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小型企业。

(1)小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的; 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相关证明的,按照证明金额计量; 政府未提供相关证明的,按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型企业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行退税的,计入实际收到的退税企业所得税,价值-附加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汇兑未计入总收入。

验证建议:

核对其他应付账款—其他监管部门、其他应付账款—其他纪检部门等主体资信及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存在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违纪金。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下各项以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一)项。 除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处理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权债务收入重组、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6、用于应酬的礼品,按规定不确认销售收入。

验证建议:

检查产成品科目贷方是否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费用等科目,是否在申报所得税时作为销售确定性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除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形式和实质上的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处理,不属于内部处置作为销售额确认收入。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 ……………………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向他人转让资产,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2) 用于社交娱乐;

(3) 为获得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分红;

(五)对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自营资产的销售收入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按照本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外购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购入时的价款确定。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应酬款待赠品”应作为销售作为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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