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7 01:5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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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卡同业异地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卡同业异地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银发[1998]5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适应银行卡异地办理同业信息交换业务的需要,现将《银行卡异地同业业务资金清算业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 12 月 14 日

银行卡异地同业业务资金清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卡异地同业业务资金清算安全、快捷、便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清算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银行卡异地办理跨行业务的实际操作。

第二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应有助于控制资金清算风险,确保跨行资金清算顺利完成; 应与现行银行间清算制度相适应,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 既要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具体做法,又要充分考虑与现代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的总称。

第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综合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中心)负责为其成员单位(商业银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同业业务的信息传递和清算信息服务。 ,区域中心负责为其成员银行提供银行卡跨行业务的信息传递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跨区域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应当与交易信息的传递流程相对应,便于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和更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清算数据为准。

(一)信用卡授权POS交易,代理行根据信息源提供的交易信息编制结算单据,通过信息交换中心清算结余,生成结算数据,报送总行或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二)对于ATM和转账POS交易业务,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根据ATM和POS交易生成结算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资金清算采用日终净额净额结算方式和“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

第八条 总中心、区域中心向人民银行营业部报送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凭证中国银行有清算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各成员行使用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应当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日常清算。

第十条 总中心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银行卡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区域中心也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开立该账户。它所在的中国人民银行。 各联网单位清算资金通过主中心或区域中心账户清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与总行或区域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单位签订协议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办储蓄卡业务,明确总行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清算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各方在资金结算中的责任、义务和违规处罚。 同时将同意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行或区域中心报送的清算资料和“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直接在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备付金存款账户中划入或贷记清算证书”。

第十三条 综合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清算准备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办储蓄卡业务,用于弥补因资金划拨不及时造成的各清算单位头寸缺口。

第三章基本实践

第十四条 每日日期切换后,总行分别对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当天的交易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净算,得出各商业银行需要清算的资金余额和需要区域中心清算的差额,生成《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凭证》,报人民银行营业部中国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各区域中心根据成员银行对异地转账的同业交易进行梳理,生成区域中心清算余额与各成员银行清算资金的差额,生成“银行卡跨行账户”。 -银行业务资金结算余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凭证》向资金结算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提交。

第十六条 总中心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其网络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信息,区域中心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所在地中国银行及其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根据《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办理资金汇划。总行和区域中心提交并结算的同业业务资金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未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立账户的境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由总行将资金结算信息发送至商业银行总行。 营业部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收取差额支付商业银行与差额支付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划转的清算余额到账后总行凭总行出具的《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凭证》借款。 借记综合中心账户,贷记商业银行收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将结算余额划入收款区域中心所在的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区域中心清算差额为支付差额的,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凭区域中心报送的清算凭证在相关成员银行账户中借记、贷记,然后将差额汇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总行营业部开立的结算账户。 反之,在收到总中心汇出的单据后,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中心提交的清算单据,在区域中心成员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中借记或贷记。区域中心。

第二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按时完成,清算资金差额为会员单位差额,资金应于当日12:00前汇至主中心。日期切换后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收到总行清算数据的当日,将款项汇至收款成员单位。

第四章 清算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银行卡跨区域跨行业务资金结算的各会员单位,应当恪守信用,按约付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惯例办理资金结算,不得延迟或拒绝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账不一致的,以综合中心清算数据为准,先入账,差额由各清算单位过帐。 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综合中心、区域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有误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造成的损失,综合中心、区域中心按照准备金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原则上不予垫付。 会员单位因备付金不足或差错、延误未能及时到账的,由中央中心以清算账户备付金补足。 垫付的资金将被收取每天十分之五的罚息。

第五章 清算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经核对发现清算信息有误的,应当将错误报告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由总中心、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联合查找。

第二十六条 发现错误的,按照总中心制定的《错误及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账户调整交易并入结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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