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5 11:37: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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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迎来重磅新规 或30家保险公司参与

“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迎来重磅新规 或30家保险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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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和个人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 保险业目前最为关注的“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即将迎来首个规范。

近年来,“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受到业界欢迎,成为寿险公司的大方向。 这一方面有效满足了老龄化背景下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构建差异化竞争发展能力。

但同时,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始终面临风险管控问题。 保险行业一系列成熟的机制可以保证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损害,但对于养老社区来说,还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和保障机制。 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保险公司如何确保这一长达数十年的业务最终能够兑现承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必须看到,近年来,在养老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预付费养老机构的暴雷消息频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是监管部门推进“保险+养老社区业务”规范化的关键一步。 总体而言,它给出了更具方向性和原则性的规定(量力而行、风险隔离等),为业务发展和创新预留了充足的空间,也揭示了风险管控的主要思路和把握。 (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提取违约风险准备金、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制定负面清单等)。

用一句话概括征求意见稿揭示的监管意图,就是“把好事做好”——一个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企业,也应该通过风险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控制。

以下是对征求意见稿的详细解读:

01

确立“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发展思路,强调“量力而行”和“风险隔离”

总体而言保险投资能力新规,征求意见稿采取了较为务实的态度,直面当前的市场形势。 作为首个直接针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监管体系,并不急于“一刀切”,更多的是在方向和原则上做出规定,引导业务规范发展,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所揭示的两大核心原则无疑是“量力而行”和“风险隔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从战略高度认真对待此项业务,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2.保险公司要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隔离风险,与养老社区服务商建立和完善防火墙。

四、保险公司应在深入研判市场需求和综合分析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战略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经营模式、业务规模、销售管理机制等。

02

延续分类监管的理念,保险公司无论是自建还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粗略估计只有30家寿险公司符合标准

延续近年来分类监管的思路,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经营“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的门槛,明确只有满足六大条件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经营该业务。

三、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还款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及以上;

(四)公司治理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三级;

(六)监管措施未涉及其他类型监管评级或者监管评价的;

(七)连续四个季度负债准备金覆盖率100%;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寿险公司披露的2022年前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前三条件“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还款充足率不低于120%”; “连续四季度综合风险评级B级及以上”,惠宝天下粗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寿险公司,目前只有30家(如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无论是自建养老社区还是第三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社区服务,都属于“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范畴。 "并且需要满足监管要求。 规定的业务准入门槛。 这意味着,很多不具备资质的中小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开展此类业务的。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销售保险产品并缴纳一定保费的投保人。购买相关产品。 提供养老社区居住权益等增值服务业务。

03

养老机构一张床位最多对应20份保单?新规明确要建立产品规模与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计量模型

此前,业内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最担心的问题是“超卖风险”,即尽管保单销售过快,消费者仍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养老社区服务的风险。床位有限。 根据一些机构研究,1:20是一个合理的比例,即一张床对应最多20张保单,但业界对此尚未达成广泛共识。

对于这一点,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规定,要求建立“衡量模型”。

五、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时,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 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计算模型,形成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与服务供给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区间确定养老社区容量,合理规模。

04

保险公司自建养老社区,必须先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养老社区独立运营

“风险隔离”是贯穿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求之一,从整体上控制风险,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 其方法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求养老社区独立运营,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设立专业的养老子公司。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要求执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首先要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自行建设养老社区,必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司库部制定的重大股权投资相关规定。

六、保险公司可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经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独立经营,确保风险隔离。

八、保险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 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治理、交叉雇佣、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感染。

05

强调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必须满足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保险投资能力新规,并遵守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除了“风险隔离”,资产负债匹配是征求意见稿的另一核心原则。 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建设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并遵守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此外,销售的产品还应适用于养老社区服务,如长期年金或中长期保障产品。

七、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建设,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保险业务发展和资产配置规划、养老服务市场状况和未来趋势、投资成本等因素和回报,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遵守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监管要求。

九、保险公司销售的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与养老社区服务相匹配,与客户未来养老基金需求相匹配,如长期年金、中长期保障产品等。

06

销售也要分等级!销售人员满足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不仅保险公司本身要分级分类,“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销售过程也必须遵循分级分类的原则,“业务满足资质条件并通过后方可开展评估”,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代理商都可以销售此类业务。

10.保险公司要针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和销售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符合资质要求后方可开业经营。通过评估; 销售人员 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支付能力,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 保险合同与养老社区服务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应当另行签订。

07

加强信函披露和通报,电话回访须了解相关情况,并按年度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作为消除信息不对称、防止误导销售的手段,近年来各项监管新规都加强了信息披露,“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也不例外。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产品回访和后续保单保全服务时,积极与消费者沟通,确认养老社区服务相关事项。

十一、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披露,明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提供者、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纠纷处理机制。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资料中,以加粗、粗体或下划线方式标注各方责任、服务提供的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

十三。 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回访及后续保单保全服务时,应确认参与养老社区服务的客户知晓相关业务模式和各方权利义务,了解养老社区服务的具体情况。一个老年护理社区。

面对监管,保险公司也必须按年度报送相关经营情况。 且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如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暂停新业务,并在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方案,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恢复新业务。整改后满足。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经营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开展自查,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在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应当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评估编制方案,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 新业务可以恢复。

08

违约风险准备金必须提取!但计提方式和比例不明确

如何确保保险公司有效履行“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中的相关承诺? 违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无疑是关键之举,成本的增加将倒逼保险公司感受到履约的重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违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只是定向性规定,具体提取方式和比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股东为这项长期业务提供支持。 光大集团、中英人寿依托中粮等。

十四、保险公司要充分核算产品销售和养老社区服务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方式明确股东可以为业务长期稳定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09

保险公司负责对养老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要求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说保险公司自建养老社区,风险管控良好,那么其他类型机构(也不是保险股东或股东关联方)投资建设的第三方养老社区,往往有几十年的历史。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 服务供给能力如何保障?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养老社区服务提供者负有监管责任,但保险公司如何有效履行这一监管责任,可能需要更深入、跨行业的交流和探讨。

15.保险公司应督促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进行充分评估和审计,提前明确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社区服务、合作时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情况。 赔偿责任等内容,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10

划定四大负面清单,严禁误导销售,以养老名义投资开发商品房

除了原则性和导向性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负面清单,包括四种行为,强调禁止以养老名义误导销售、投资开发商品房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养老社区建设投资初期,保险公司确实对“以养老社区名义开发商品房”存有疑虑。 不过,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没落和医疗保健行业的兴起,这种怀疑其实已经明显减弱,不少房地产开发商甚至转身加入了医疗保健行业的大军。

十六、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提供者、服务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缺乏针对不确定性等风险的消费者保障措施提供服务。

(三)在销售过程中虚报、夸大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和标准,误导销售,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

(四)以养老社区投资名义投资商品房开发、销售。

11

监管将动态评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原则性规定了“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的工作方向和监管内容,明确对相关业务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发现的问题可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要规范。 强调总行管理责任,明确养老金造假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监管部门以风险为导向加强监管,动态评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共同体业务”的情况,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及时规范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存量问题,调整优化经营模式。 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法律。

18.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消费者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安排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总行管理责任。 涉及养老金诈骗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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