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5 07:36: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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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超过12万的退税申请条件是什么?

当年超过12万的退税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1.补贴对象

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业主在北部新区和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年薪超12万个税申报,并以抵押方式购买上述地区唯一住房。 产权人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住房的所有产权人必须满足“唯一住房”的条件,住房才能享受补贴。

二、补贴方式及计算方式

财政补贴按补贴年度计算,即自购房后业主支付按揭本息的第一个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贴年度,以后的补贴年度依次类推. 在补贴年度,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 高于抵押贷款本息的,给予抵押贷款本息补贴; 低于个人所得税40%的,给予补贴。 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的30%。

三、加工条件

业主应在补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区财政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贴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 业主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填写相关项目并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原件经区财政局审核年薪超12万个税申报,留存一份)。

5、业主与银行的购房抵押合同(含抵押合同,原件经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6、抵押银行认可的抵押贷款本息支付凭证。

7、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由区财政局审核留存)。

8.区地税局认可的能够确定纳税人国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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