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4 15:39: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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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个人纳税申报

厦门规范个人纳税申报

厦门规范个人纳税申报 编外人员也要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行为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个人纳税申报(厦门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纳税申报。 根据通知规定,厦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全员全额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各单位全体职工(含编外人员)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范围,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各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各种津贴、补贴收入(包括统一支付的工资和单位自愿支付的部分)均计入工资总额,扣除税额后——税法允许免征的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基数。 对实行工资统一支付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厦门厦门个税申报,工资统一支付部分由统一支付部门负责扣缴并提供详细信息。 报告工作由单位自行负责。 各统一分配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单位为全体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情况和全额情况。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工资是否统一支付情况下的征税问题。 通知规定,对实行工资统一支付的单位,其本单位支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税。 纳税人当月应纳税额={[扣除当月统一分配免税项目后的应税工资薪金+当月本单位其他应纳税所得额-2000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统一支付当月工资薪金已代扣代缴的部分个人所得税; 未实行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厦门厦门个税申报,将本单位当月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合并,扣除税务允许的免税项目数额法,计算出每个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资料来自财考网,原文地址:更多内容请访问财考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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