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4 06:5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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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3年报税期限的通知

关于明确2023年报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办征函〔202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部分节假日的通知》要求2023年”(国办发电[2022]16号),即日起实施2023年各月、季度届满后15日内各类税种申报纳税的具体期限如下。 请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当月15日。

2、1月15日为周日,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1月16日。

3、4月15日为周六,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4月17日。

4、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备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顺延至5月18日。

5. 7月15日为星期六,报税截止日期为7月17日。

6、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应当提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我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四季度采购了一台设备,预计不用于研发。 我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不要求设备器具和器具一次性加计扣除。企业采购的设备必须用于研发。 因此,无论贵司采购的设备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办征函〔202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部分节假日的通知》要求2023年”(国办发电[2022]16号)个税的申报期限,即日起实施2023年各月、季度届满后15日内各类税种申报纳税的具体期限如下。 请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当月15日。

2、1月15日为周日,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1月16日。

3、4月15日为周六,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4月17日。

4、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备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顺延至5月18日。

5. 7月15日为星期六个税的申报期限,报税截止日期为7月17日。

6、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应当提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我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四季度采购了一台设备,预计不用于研发。 我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不要求设备器具和器具一次性加计扣除。企业采购的设备必须用于研发。 因此,无论贵司采购的设备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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