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05:17: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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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多年所得如何确认?

企业所得税的多年所得如何确认?

Q1:今年销售的部分商品已收到货款,但截至12月31日仍未发货; 部分货物已发货,截至12月31日仍未收到货款,我公司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企业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

2、满足前款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收付款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怎么算,在完成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验收的,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验收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过程简单,则可以在产品发货时确认收入。

4) 以支付佣金的方式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Q2:我司为客户提供劳务服务。 截至 12 月 31 日,该服务尚未完成。 我司如何确认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在每个纳税期间期末,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1、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可选择下列方法确定劳务完工进度:

1) 所完成工作的测量;

(二)提供的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以期末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上一纳税年度确认的累计劳务收入。 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

4、下列提供的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按照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程以销售商品为条件,安装费在确认销售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2)宣传媒体收费。 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公开出现时确认收入。 广告制作费按广告制作的完工进度确认为收入。

3) 软件费用。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按照开发完成进度确认。

4) 服务费。 商品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5)文艺演出、招待晚宴等特殊活动收费。 收入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收费涉及多项活动的,将预收款项合理分配至各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 会员费。 申请会员或加入会员时,仅允许会员入会,其他所有服务或商品均另行收费,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会员或成为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无需付费即可获得各项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 版税。 对于提供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怎么算,在资产交付或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对于提供初始服务和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8) 人工成本。 向未提供重复劳务的客户收取的长期劳务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Q3:截至12月31日,我司部分客户已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预付租金,部分客户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我司租金。 这些租金收入,我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入?

对于租金收入,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1、租金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由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 确认收入的日期是实现的。

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多年,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租人可以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益。

Q4: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 截至12月31日,我公司仅收到部分房款,未收到全部。 我公司是否应在本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开发产品以一次性全款方式销售的,在实际收到价款或取得价款索取权证(权)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支付方提前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开发产品以银行抵押方式销售的,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 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收入之日确认,余额于银行按揭贷款转让之日确认。 实现。

4、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委托销售已开发产品的,在收到受托方已售出的已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买断形式的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者企业、受托方与购买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高于买断价格的,在收到受托方销售的已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前两种情况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的,受托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按买断价计算的价格按受托价计算。方已收到货款。 收入的实现在待开发产品清单售出之日确认。

3)采用底价(保证底价),双方共享超级底价委托销售和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采购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者销售合同或协议由企业、受托方、采购人共同签订。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高于基准价的,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格,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售及开发的产品清单之日确认,企业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底价的,在收到受托方已售出的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按照底价计算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受托方与购货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在收到受托方已售出的已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底价加上按照规定取得的份额确认收入的实现。规定。

4、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所开发产品的,在包销期间内,可按照包销合同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参照上述1至3项的规定; 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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